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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德化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2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年4月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
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
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
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
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
外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 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 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
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部应
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
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应按季
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
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
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
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
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
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
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