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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德化工: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
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未违反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
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的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
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部分议案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肖   勇                 杨瑞平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