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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德化工:同德化工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5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3-00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14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上午9∶15开始
至股市交易结束。
    2、会议召开地点:山西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同德化工总部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云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2,615,9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02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12,161,9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91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5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325,71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07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871,71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9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5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3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太原)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52,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52%;反对 1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关联股东张云升先
生、张烘先生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1,7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03%;反对
15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97%;弃权 0 股(其中,因


                                     2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461,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3%;反对
15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1,7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03%;反对
15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9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23年3月15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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