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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2015-03-18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
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我们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的原因进行了认真审查:鉴于公司 2015 年经营及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金
需求相应增加,资金使用相对比较紧张。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盈利
能力,保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拟 2014 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同时也不
进行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作为经营资金,未实施
利润分配的原因及用途明确、合理,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
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
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