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等2015-04-09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
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如下意见: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
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
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情况进行认真
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黄山神剑提供财务资助,有
利于子公司业务拓展、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6%结算,定价公允。本
次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黄山
神剑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事项。
黄山神剑为神剑股份控股子公司,本次为黄山神剑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战略
发展的要求。黄山神剑财务状况稳定,经营前景良好,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
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其提供担保是合
理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年产 5 万
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料专用聚酯树脂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14 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战略
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此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
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发
表如下意见:
神剑股份控股子公司黄山神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神剑股份控股子公司黄山
神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