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6-16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股份”、“公司”)拟向徐昭、
徐卫国、闵茂群、南海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益圣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红土创投投资
有限公司、赵璐璐、胡荣伟、袁忠(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交易
对方持有的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航空”)100%的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
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重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
(三)公司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致远”)担任本
次交易的评估工作。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水致远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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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中水致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
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因本
次聘请外,中水致远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资产
基础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含负债)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
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最终确定以收益法得到的评估结果作为对标
的公司资产(含负债)的最终评估结果。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目标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
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目标资产以评估值作
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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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准同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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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童乃斌: 万尚庆:
路国平:
201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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