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5-06-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
第一章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股份”、“公司”)拟向徐昭、徐
卫国、赵璐璐、袁忠、胡荣伟、闵茂群、南海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红土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益圣恒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10 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购买其持有的西安嘉业航空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航空”)100%股权,交易总额为 42,500 万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的要求,对神剑股份
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上市公司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经营范围如下:
聚酯树脂、环氧树脂、TGIC 固化剂、流平剂、增光剂(不含危险品)制造、销售。
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
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凭许可证经营)。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嘉业航空主要为航空航天及轨道交通(高铁、地铁)行业提
供工装、结构件以及总成产品。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6 日公布的《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嘉业航空属于“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
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神剑股份的主营业务为聚酯树脂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
售,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标的公司嘉业航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
销售为一体的高端装备配件制造企业,主要为航空航天及轨道交通(高铁、地铁)行
业提供工装、结构件以及总成产品,所属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
备制造业。本次交易完成后,神剑股份将由单一的化工新材料制造企业转变为化工新
材料制造与高端装备制造并行的双主业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
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前,神剑股份总股本为 38,205.10 万股,刘志
坚持有公司 11,28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9.52%,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3,129.78 万股,刘志坚持有公司 26.15%的股权,仍是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徐昭和徐卫国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88%的股权,作为公司第
二大股东。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刘志坚的持股比例较上述两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
例高出 20.27%,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借壳上市的风险,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四、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嘉业航空
100%股权。
综上,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第二章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
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
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并购或上下游并购。
3、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4、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5、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分道制审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