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相关中介机构对《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2015-06-16
相关中介机构对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书
本公司同意《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援引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并保证神剑股份在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
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任 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3 日
律师事务所同意书
本所同意《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援引本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并保证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已经本所审阅,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015 年 6 月 13 日
审计机构同意书
本所同意《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援引本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并保证神剑股份在报告书中引用的本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备考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相关内容已经本
公司审阅,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 年 6 月 13 日
资产评估机构同意书
本公司同意《(特殊普通合伙)》援引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并保证神剑
股份在报告书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报告
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