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认为:公司对 2014 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 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降低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此次变更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童乃斌: 万尚庆: 路国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