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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剑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7-31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5-075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15 年 7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7 日;
    3、召开时间:2015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00;
    4、召开方式: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5、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8 人,代表股份
171,042,10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4.76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有 6 人,代表股份数 152,6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9470% ;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股份数 18,424,101.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4.82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1,042,10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吴光洋律师、雷富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2015 年 7 月 31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