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2016-08-25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3 号---半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市上市规则》等有关文
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
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对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做出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
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此次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可以提高其资金实
力和综合竞争力,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对全资子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
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
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旗下两个全资子公司---黄山神剑新材料
有限公司及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11300 万元,公司担保累计总额为 116700 万元,占 2016 年上半年归属于公司净
资产的 9.51% ,无逾期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
全资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建议公司加强对
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以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神剑股份全资子公司马鞍山神剑及嘉业航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神剑股份全资子公司马鞍山神剑及嘉业航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