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2017-04-26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我们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
分配的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保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拟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总数 862,595,5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红利 43,129,779.8 元。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
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
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不
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2、除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外,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是为了保障子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能有效的控
制和防范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建议公司加强对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交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
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有损害股
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子公司增资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增资目的是支持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使用,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募集资
金。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黄山神剑和西安嘉业为神剑股份控股子公司,本次为黄山神剑和西
安嘉业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状况稳定,
经营前景良好,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其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是合理的,不会影响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童乃斌、路国平、万尚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