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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1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
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已经建立了适合当前公司生
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我们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 2017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发
展实际情况,能够有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
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我们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
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按《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不
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担。
    2、除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外,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是为了保障子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能有效的控
制和防范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建议公司加强对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交的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
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我们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
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黄山神剑、西安嘉业和神剑裕昌为神剑股份控股子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
保,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定,经营前景良好,对其日
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
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九、关于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发表如下
意见:
     经核查,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审字[2018]1943
号审计报告,嘉业航空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050.65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934.83万元,达到了2017年度的业
绩承诺金额。
     十、关于公司聘任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
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聘任董事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董事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
定,我们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