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8-015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5 月 7 日上午 9:00; 4、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 2018 年 5 月 6 日~2018 年 5 月 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6日15:00至 2018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 顺路8号) 6、会议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出席情况: 拥有及代表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数(股) 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9 267,490,480 31.0099 网络参会 7 373,200 0.0433 合计 16 267,863,680 31.0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 13 37,701,700 4.37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担保及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赞成267,521,9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4%;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7,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0937%。反对3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17 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 对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履职情况进 行了说明。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 文详见 2018 年 5 月 8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