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9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
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市上市规则》等有
关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等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
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18 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除已披露审批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之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
其经营发展稳定。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建议公司加强对外担保的
监督和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
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2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 即
用于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 2 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