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 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事项,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进行的对外投 资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公司在进行充分市场调 研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将进一步提升公司高端装备制造业水平,符合公司双主 业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