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1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
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9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
通知》(财会〔2019〕16 号),通知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
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
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
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对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修订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童乃斌 路国平 万尚庆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