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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剑股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0-11-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神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
导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神剑股份募投项目结
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00 号文《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6,205.1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8.63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为 53,5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00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0,550.00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全部到位,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
[2014]3187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户存储、专款
专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余额

                                   80010154500003324                   350.2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    80010076801200000322               2,000.00
                                  80010076801200000323               3,000.00
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              553900002810888                  3,095.59
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181230056312                        91.86
                                 20000037838810400000099             1,080.31
                                 20000037838810400000162               370.88
                                 20000037838810400000138             1,059.65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湾里支行
                                 20000037838810400000146             1,059.65
                                 20000037838810400000154             4,238.59
                                 20000037838810300000042                  2.28
徽商银行芜湖镜湖支行               1100201021000533610                 273.98
中信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             7352110182600103016                 124.30
中国工商银行徽州支行               1310094129024570610                    38.39
中国农业银行黄山徽州支行           12760001040015222                      27.70
建设银行黄山徽州支行              34050169620800000209                 274.06
徽商银行黄山徽州支行               2210401021000144510                 120.3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中江支行       80070154500000367                   629.21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劳动路支行        61050174001500000320                    3.78
              合 计                           -                     17,840.83

     二、募集资金使用、变更情况

     (一)募集资金项目变更情况

     2015 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年产 5 万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料专用聚酯
树脂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年产 5 万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
料专用聚酯树脂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子公司黄山神剑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神剑”)及所在地黄山徽州循环工业园区,公司将根据项
目进度等情况通过增资的方式用于实施募投项目。黄山神剑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
与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约定由黄山神剑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投资《年产 5 万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料专用聚酯树脂项目》,对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015 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 万吨新戊二醇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子公
司马鞍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及所在地马鞍山和县精细化工园区、将“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在地芜
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2016 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投资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子公司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业航空”)及所在地陕西西安,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等情况通过增资的方式用
于实施募投项目。公司拟投入 7,500 万元用于新募投项目-嘉业航空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公司将原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4,550 万元变更用于新募投
项目,剩余资金由公司自筹完成。西安嘉业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
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存放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约定由西安嘉业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投资《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6,856.85 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投资项目                                                  使用进度(%)
                                  金           日累计投资金额
年产 5 万吨节能环保型粉末涂
                                 22,000.00           19,569.35             88.95
    料专用聚酯树脂项目
  年产 4 万吨新戊二醇项目        24,000.00           12,677.77             52.82
 嘉业航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50.00           4,609.73             101.31
           合计                  50,550.00           36,856.85             72.91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募集资金节余情况及节余原因

    (一)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6,856.85 万元,扣除累计已使
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 13,693.15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4,149.72 万元,累计手续费支出共计 2.04 万元,节余募集资金合计为 17,840.83
万元(含存款利息、应付未付款 2,346.94 万元,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
息余额为准)。

    (二)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原因

    1、“年产 4 万吨新戊二醇项目”立项规划中包括建设水环保处理系统、供热
系统等项目公辅设施。2015 年,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马鞍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及所在地马鞍
山和县精细化工园区,园区统一规划环保水处理系统、供热系统等公辅设施。因
此,该项目减少了公司购置土地、建设环保水处理系统、供热系统等相关费用。

    2、项目报批时,公司拟以购置进口设备进行募集资金项目规划建设,但随
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且实施延迟,此时国产设备质量及功能均有了较大提升,
可供选择较多且购置价格较低。公司及时调整采购策略,优先选择国产设备替代
进口,在保障项目的建设质量同时,大幅降低项目建设资金的投入。

    3、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综上,在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
约、有效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坚持谨慎、节约的原则,加强项目
建设各个环节费用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项目总支出。

    四、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期届满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将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
17,840.83 万元(含应付未付款 2,346.94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
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
展。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及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按照相关交易合同约定以自有
资金继续支付相关工程尾款。在节余募集资金转为流动资金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不再使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将注销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相关
三方/四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将予以终止。

    五、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次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 1 年;

    (二)本次拟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
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变相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决策程序

    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
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拟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成本、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投
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卢金硕                              吕娟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