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04-3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1]230Z1510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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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
2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10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1]230Z1510 号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股份)董事
会编制的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神剑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神剑股份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二、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
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神剑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神剑股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的了解,评估重大缺陷存在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
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神剑股份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以下无正文,为神剑股份容诚专字[2021]230Z1510 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