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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剑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
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已经建立了适合当前公司生
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的预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
展实际情况,能够有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
认可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
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
守,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
司关于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交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且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此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
有损害股东和公司权益情形,且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
了保障子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能有效的控制
和防范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
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 4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 即
用于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 4 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十、关于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
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申生             殷俊明               程乃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