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021-08-2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神剑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审核,并于2021
年2月1日取得贵会印发的《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5号)。
发行人及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于2021年5月10日向贵会
报送了全套神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文件,对发行人2020年年
度报告等会后事项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发布的《安徽神剑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说明的公告》和《安徽神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承诺函》。
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
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
《关于加强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的
规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神
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神剑股份的会后有关事项给予了持续、必要的关注,并认真履行了尽职调
查义务。现就公司自2021年5月10日(最后一次会后事项报送日)起至本承诺函
出具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承诺如下: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以及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由其出具了会审字[2018]1939号、
会审字[2019]2415号、容诚审字[2020]230Z1788号和容诚审字[2021]230Z2301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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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情形出
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文
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2021 年 8 月 2 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编号证
监立案字 0372021015 号《立案告知书》,目前尚未最终结案。该案件不涉及本次
发行的签字律师。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述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签字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
册会计师,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均未
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编制盈利预测,故不存在发行人盈利状况与盈利预测不符的情
形。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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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最后一次会后事项报送日)起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止没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
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
(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
操作规程》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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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金硕 吕娟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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