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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剑股份:华安证券关于神剑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核查意见2021-11-1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安徽神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股份”“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
定,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5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99.78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61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6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61.60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63,938.40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5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使用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万元)         金额(万元)
1    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    神剑嘉业        40,000.00        31,000.00
2    钣金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嘉业航空        17,000.00        15,000.00
3    偿还银行借款                  神剑股份        19,000.00        19,000.00
                    合   计              -         76,000.00        65,000.00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于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已使用自
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
有 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1]230Z2829 号),截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1,138.1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拟投入的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金额(万元)     入金额(万元)

 1       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   神剑嘉业       31,000.00         11,019.16

 2        钣金零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嘉业航空       15,000.00          118.97

 3              偿还银行借款          神剑股份       19,000.00             -

                合计                     -           65,000.00         11,138.13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三、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
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同意公司实
施上述置换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华安证券认为:
       神剑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
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同时,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卢金硕              吕娟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