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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机械: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229 号


致: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隆基机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隆基机械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隆基机械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 年 4 月 23 日,隆基机械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公 告 》 ; 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
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
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隆基机械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张海燕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的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隆基机械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基机械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隆基机械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隆基机械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77,832,976 股,占隆基机械股本总额的 42.738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有隆基机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隆基机械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4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061%;反对1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弃权1,43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4%。


    2.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318,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1483%;反对 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3%;弃权1,43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4%。



                                   3
    3.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318,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1483%;反对 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73%;弃权1,43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44%。


    4.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9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30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394%;反对1,514,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17%;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5.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71,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221%;反对892,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9%;弃权6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0%。


    6.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30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394%;反对1,53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30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394%;反对84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7%;弃权6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9%。


    8.审议《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

                                  4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4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1061%;反对1,58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50,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07%;反对920,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284%;
弃权6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09%。其中,关
联股东隆基集团有限公司、张乔敏先生、张海燕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隆基机械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隆基机械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刘厚阳




                                               2019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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