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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机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19 号



致: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隆基机械”)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隆基机械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隆基机械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19 日,隆基机械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网站上刊登了《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山

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隆基机械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张海燕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9: 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隆基机械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基机械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隆基机械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隆基机械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76,344,618 股,占隆基机械股本总额的 42.380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有隆基机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隆基机械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

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99.9337%; 反 对116,9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6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99.9337%; 反 对116,9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6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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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99.9337%; 反 对116,9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6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1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99.9337%; 反 对116,9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6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30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67%;反对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99.9337%; 反 对116,9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6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99.9337%; 反 对116,9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6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

                                       4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76,22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99.9337%; 反 对116,9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6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34,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464%;反对1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3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关联股东隆

基集团有限公司、张乔敏先生、张海燕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隆基机械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隆基机械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隆基机械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彦宇




                                                    赵泽铭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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