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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基机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2021-05-31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和信综字(2021)第 00020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

     由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机械公司或公司)转来的《关于

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

第 16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我们对问询函中需要年审会计师说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说明如下:

     1. 2019 年、2020 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63,285 万元、159,646 万

元,同比下降 14.08%、2.2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892 万

元、4,489 万元,均同比下降近 24%。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3)公司来自于境外的收入 78,089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48.91%,较上年

同期下降 11%。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境外销售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充分性。

     回复:

     针对境外销售,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

     1、对公司管理层、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并分析境外销售的内部控制

设计有效性,对境外销售业务执行穿行测试;

     2、获取销售收入统计表,分析重点客户年度间收入变化情况,了解客户的销

售渠道,销售产品、订单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年度销售额变动较大的原因;

     3、查验主要客户的合同或订单,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

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从税控系统、电子口岸系统获取销售收入外部数据,与公司内部的销售收

入统计表、记账凭证进行比对分析,确认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

     5、执行收入截止测试程序,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

     6、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函证余额及发生额,函证情况如下: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单位:万元


  境外销售额     境外销售函证金额      函证占比(%)        函证数量      回函数量        回函占比(%)

     78,089.19             72,179.21            92.43            29.00            29.00          100.00

     7、抽查收入记账凭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发票、出库单、物流单

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记

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8、执行期后收款替代测试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

     我们对公司境外销售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充分的,能够合理保证公司境外收入确

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按相关规定如实披露。

     3. 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金额为 64,643 万元,其中,银行存款金额 47,516

万元,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金额为 17,116 万元,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报

告期末,你公司应付票据金额为 36,614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与银行签订的承兑汇票协议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及实际保证金比例,银行

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与应付银行承兑汇票规模是否匹配。

     回复:

     公司应付票据金额为 36,614.36 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35,114.36 万元,

商业承兑汇票 1,500.00 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与保证金的比例关系如下:
    银行名称          应付票据金额             保证金金额           协议约定比例(%)     实际比例(%)

    中信银行                  507,000.00               507,000.00        100.00              100.00

    中信银行                2,063,320.00           2,063,320.00          100.00              100.00

    中信银行                4,537,384.76           4,537,384.76          100.00              100.00

    浦发银行                2,024,000.00           2,024,000.00          100.00              100.00

    浦发银行                  951,931.62               951,931.62        100.00              100.00

    浦发银行               30,000,000.00          30,000,000.00          100.00              100.00

    招商银行               20,000,000.00          10,000,000.00           50.00              50.00

    中信银行                3,000,000.00           1,500,000.00           50.00              50.00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兴业银行                29,000,000.00    14,500,000.00   50.00   50.00

    交通银行                34,000,000.00    17,000,000.00   50.00   50.00

    浦发银行                20,000,000.00    10,000,000.00   50.00   50.00

    浦发银行                 5,000,000.00     2,500,000.00   50.00   50.00

    浦发银行                10,000,000.00     5,000,000.00   50.00   50.00

    浦发银行                10,000,000.00     5,000,000.00   50.00   50.00

    民生银行                20,000,000.00    10,000,000.00   50.00   50.00

    平安银行                20,000,000.00    10,000,000.00   50.00   50.00

    潍坊银行                10,000,000.00     5,000,000.00   50.00   50.00

    青岛银行                20,000,000.00    10,000,000.00   50.00   50.00

    广发银行                31,600,000.00

    广发银行                 2,400,000.00    28,000,000.00   50.00   50.00

    广发银行                22,000,000.00

      小计                 297,083,636.38   168,583,636.38

    招商银行                11,610,000.00    拆票

    中信银行                10,860,000.00    拆票

    中信银行                10,590,000.00    拆票

    广发银行                 9,550,000.00    拆票

    招商银行                11,450,000.00    拆票

      小计                  54,060,000.00

      合计                 351,143,636.38


     票据拆票系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采取质押方式置换

成多笔小额银行承兑汇票,不需要支付保证金,票据到期抵消解付。

     综上所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与应付银行承兑汇票规模匹配。

     (2)银行存款的构成情况,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金额;报告期内,公司是

否存在利用定期存单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或其他使用权利受限的情形。

     回复:

     1、银行存款构成情况

     公司银行存款 47,516.28 万元全部为活期存款,不存在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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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定期存单情况

     公司定期存单为应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作为受限资金在其他货币资金中列

示,具体明细如下:
            银行                          账号          金额              性质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
                               14630076801800000085   10,000,000.00   定期存单保证金
 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
                               14630076801600000086   10,000,000.00   定期存单保证金
 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
                               14630768014000000087   10,000,000.00   定期存单保证金
 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合计                                      30,000,000.00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利用定期存单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或其

他使用权利受限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应付票据承兑协议,查验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与账面记录核对;

     2、测算应付票据金额与保证金金额的勾稽关系,核对与承兑协议约定条款的

一致性;

     3、对应付票据及票据保证金进行函证,确认余额的准确性及资金性质等;

     4、现场打印公司征信报告,核对应付票据及担保信息等与账面记录的一致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与应付银行承兑汇票规模匹配;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利用定期存单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或其他使用

权利受限的情形。

     6. 报 告 期末 ,你 公司 应 收款 项融 资金 额 为 8,899 万元 ,较 上年 同 期增长

137.7%,其中,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金额为 5,440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对用于质

押的应收款项融资原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

计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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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1)用于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原因

     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系公司为提高资产流动性,使货款支付有更大的灵活性和

可操作性,将大面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以票据面额为限拆分为小面额票据。

     质押应收票据明细如下:
          出票人名称               票面金额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质押权人

  芜湖伯 特利 汽 车安 全系 统股
                                   10,860,000.00   2020/7/24    2021/1/23   中信银行
 份有限公司

  芜湖伯 特利 汽 车安 全系 统股
                                    9,550,000.00   2020/8/21    2021/2/21   广发银行
 份有限公司

  芜湖伯 特利 汽 车安 全系 统股
                                   10,890,000.00   2020/9/29    2021/3/29   中信银行
 份有限公司

  芜湖伯 特利 汽 车安 全系 统股
                                   11,610,000.00   2020/10/27   2021/4/27   招商银行
 份有限公司

  芜湖伯 特利 汽 车安 全系 统股
                                   11,490,000.00   2020/11/25   2021/5/24   招商银行
 份有限公司

              合计                 54,400,000.00


     (2)用于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

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

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

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由于公司绝大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供应商,公司统一全部银行承兑汇

票的管理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另外公

司持有该部分应收票据的目的并不是到期托收收取现金流量。所以公司用于拆票质

押的应收票据作为应收款款项融资核算。

       综上所述,公司用于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索取票据承兑协议及质押合同等,查验主要条款,核对与账面处理的一致性;

    2、了解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模式;

    3、了解票据质押业务的内部控制流程及业务背景;

    4、结合货币资金函证,确认票据质押情况及应付票据承兑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报告期末,存货账面余额 7.15 亿元,存货跌价准备 0.15 亿元,其中库存商

品本期计提 0.1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9%,原材料和在产品未计提跌价准备。请

结合存货库龄、售价、减值测试过程等,说明库存商品跌价计提的充分性、原材料

和在产品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回复:

       (1)存货结存及销售价格

       1、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货结存情况如下:
           项目                  账面余额           余额占比           跌价准备

原材料                              28,881,060.84               4.04

库存商品                           618,732,801.24              86.56     15,066,145.98

在产品                              67,175,913.03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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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714,789,775.11               100.00           15,066,145.98


     如上表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结存的存货主要是库存商品,占比在 85%以上,

原材料及在产品占比较低,分别为 4.04%及 9.40%。

     2、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库龄情况

     资产负债表日,库存商品库龄情况如下:
                                                   库龄
        项目
                               1 年内             1 年以上              合计

 库存商品                     396,370,334.63      222,362,466.61       618,732,801.24


     库龄在 1 年以上产品结存原因主要包括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具有特殊性,汽车

售后服务期限较长,间接拉长了公司产品的销售出库周期;公司为应对市场变化适

量备货。

     公司根据原料市场及订单生产情况对主要原材料生铁、废钢等储备部分安全库

存,但量非常小,且周转速度快,不会形成长期积压。

     3、产品售价情况

     本年度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有所提高,公司为减少新冠疫情对销售的冲击,没

有大范围提高销售价格,部分产品价格甚至出现下调的情况,导致库存商品减值同

比有所增加。

     (2)库存商品减值测试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

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

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

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

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

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

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首先,我们确认结存产品是否存在有效订单,有订单的产品以销售订单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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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计算,非订单产品以期末或期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其次,区分

内销产品和外销产品,分别测算内、外销产品的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另外,

公司存在为应对客户临时要货少量超订单生产的情况,对于此部分产品,基于谨慎

性考虑,单独计提减值准备。

     (3)原材料和在产品跌价准备

     2020 年末原材料及在产品金额分别为 28,881,060.84 元、67,175,913.03 元,

占存货余额比例分别为 4.04%、9.40%,占比相对较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六条规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

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

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当将该材料按可变现

净值计量。

     公司主要原材料生铁、废钢等,周转速度快,且具有通用性,不会形成长期积

压的库存。资产负债表日及期后原材料价格呈上涨趋势,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测算,

不存在跌价准备。

     公司在产品只归集材料成本,不分摊人工及制造费用,且在产品库龄短,周转

快,状态良好,可以确定可变现净值不低于账面价值。因此,无需计提跌价准备。

     综上所述,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库存商品

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原材料和在产品未计提跌价准备是合理的。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测试程序;

     2、对公司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数量、状况及库龄等;

     3、查询公司本年度及期后主要原材料单价变动,判断产生存货跌价的风险;

     4、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原则及方法;对管理层认定的存在

减值迹象判断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5、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对计算过程进行复核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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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库存商品跌价计提充分、

原材料和在产品未计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9. 根据年报,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债务豁免收入 173 万元,债务重组收益 248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债务豁免和债务重组的具体内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回复:

     (1)债务豁免和债务重组的具体内容

     公司报告期内债务豁免收入 173 万元为核销账龄在 5 年以上且基本确认无需支

付的应付账款,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核销处理。

     债务重组收益 248 万元为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签订协议,约定付款方式由票据

改为现汇所产生的的损失及收益。

     (2)债务豁免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

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

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八条及第十二条规定“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债务。”

     公司报告期内的产生的债务核销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签订协议,付款方式由票据改为现汇产生的损失及收益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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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准则,应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金融资产及负债终止确认产生

的损益计入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公司债务豁免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确认业务内容及记账凭证的一致性;

    2、查验协议的主要条款,核对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适用性;

    3、了解上述业务发生的内部控制流程及业务背景;

    4、在国家信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主要相关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信息,确认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5、对部分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函证,确认余额的准确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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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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