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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海核电: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11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0-069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及
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
于近日收到诉讼相关材料,现将新增诉讼及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0 月 28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台海
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案件金额 100,000,000.00 元。
    2020 年 11 月 4 日,台海核电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
《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与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案件金额 8,350,000.00 元。
    2020 年 11 月 5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分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案件金额 60,000,000.00 元。
    2020 年 11 月 5 日,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起
诉状》、《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
行与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案件金额分别为 150,000,000.00 元和
50,000,000.00 元。
    2020 年 11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烟台
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案件金额 90,000,000.00 元。
    2020 年 11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开
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
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案件金额 298,900,000.00 元。
    2020 年 11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起
诉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莱山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案件金额分别为 33,220,000.00
元和 90,888,258.25 元。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14 日,烟台台海核电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
简称“中信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 2019 信银烟贷字第 9500003 号,
协议金额 100,000,000.00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止。
    2020 年因烟台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被中信银行提起诉讼。中
信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烟台台海核电立即偿还本息合计 105,924,338.19 元,
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王雪欣、东旭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
讼费、保全费由烟台台海核电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0 月 28 日收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民事起诉状。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11 日台海核电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渤
海银行”)签订编号为渤福分流贷(2017)第 1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
额 100,000,000.00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供保证担保,
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止。 2019 年 8 月 13 日再
次签订编号为渤福分流贷展期(2019)第 1 号借款展期合同,合同金额
850,000,000.00 元,到期日为 2020 年 8 月 14 日,其中已陆续归还 1,500,000.00
元本金,尚欠本金 83,500,000.00 元。
    2020 年因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被渤海银行提起诉讼。渤海银
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烟台台海核电立即偿还本金 83,500,000.00 元、利息
3,027,735.1、罚息 1,049,303.81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核电、
王雪欣、东旭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4 日,台海核电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
《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19 日,台海核电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签订两笔借款协议,协议金额分别为 50,000,000.00 元和
150,000,000.00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供保证担保,
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 日止。
     2020 年因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付息,被兴业银行提起诉讼。兴业银
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烟台台海核电立即偿还本金 50,000,000.00 元、利息、罚息
733,381.57 元,和本金 150,000,000.00 元、利息、罚息 2,200,144.70 元,烟
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置业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对该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烟台台海核电向兴业银行支付代理律师费 190,000 元,并承担诉
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5 日,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起
诉状》、《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台海核电、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 20 日,台海核电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协议金额为 60,000,000.00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
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供保证担保,贷
款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
    2020 年因烟台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付息,被兴业银行提起诉讼。兴
业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烟台台海核电立即偿还本金 60,000,000.00 元、利息、
罚息 880,057.88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王雪欣、东旭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烟台台海核电向兴业银行支付
代理律师费 60,000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5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5、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
    被告: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 16 日,烟台台海核电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以
下简称“烟台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为烟银 2020110111100000006
号,协议金额为 90,000,000.00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
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止。
     2020 年因烟台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付息,被烟台银行提起诉讼。烟
台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烟台台海核电立即偿还本息 91,985,944.18 元,烟台市
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烟台台海核电承
担诉讼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6、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
    被告: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
公司、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 25 日,烟台台海核电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以下
简称“恒丰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为 2017 年恒银烟莱借字第 320101-04
号,协议金额为 300,000,000.00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
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止。 2019
年 4 月 24 日,再次签订编号为 2017 年恒银烟借字第 320004250011 号贷款展期
合同,展期金额 298,900,000.00 元,其余本金归还,贷款期限变更为 2017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止.
    2020 年因烟台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被恒丰银行提起诉
讼。恒丰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烟台台海核电立即偿还本金 298,900,000.00 元,
逾期利息 7361261.98 元,未付利息的复利 80609.69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
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台海集团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烟台台海核电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
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开
庭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被告: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29 日,烟台台海核电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
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为
HTWBTZ370667400201800005 协议金额为 97,000,000.00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
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9 日止。2016 年 8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与建设银行签订编号为 2016
年最高额抵字第 064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 2016 年 8 月 9 日至 2021
年 8 月 8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20 年因烟台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建设银行提起诉
讼。建设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烟台台海核电立即偿还本金 90,888,258.25 元,
利息 4,726,104.69 元.对烟台台海核电抵押的在建工程及位于烟台市莱山经济
开发区的土地(烟国用(2011)第 2109 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建设银
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新、东旭对该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新、东旭承担建设银
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00,000 元,,烟台台海核电承担诉讼费。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起
诉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被告: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29 日,烟台台海核电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
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为
HTWBTZ370667400201800004,协议金额为 48,500,000.00 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
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9 日止。2016 年 8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与建设银行签订编号为 2016
年最高额抵字第 064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 2016 年 8 月 9 日至 2021
年 8 月 8 日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20 年因烟台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建设银行提起诉
讼。建设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烟台台海核电立即偿还本金 33,220,000 元,利
息 1,649,063.79 元.对烟台台海核电抵押的在建工程及位于烟台市莱山经济开
发区的土地(烟国用(2011)第 2109 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后,建设银行
享有优先受偿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新、东旭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烟台台海核电、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新、东旭承担建设银行
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100,000 元,,烟台台海核电承担诉讼费。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1 月 9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起
诉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往期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2020 年 6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关于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子公司部
分债务逾期及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4、2020-036)。
    2020 年 7 月 31 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烟台分行(以下简 称“光大银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台海集团、王雪欣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0-050)。 目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主要内容如下:
    烟台台海核电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十日内偿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
18,000,000.00 元,利息 294762.5 元(上述罚息计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
同时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利息、罚息、复利,同时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6578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烟台台海核电、台海集团共
同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正常,金融债务关系基本稳定;公司已
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
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
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讼仲
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
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