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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海核电: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1-13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0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及
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
于近日收到诉讼相关材料,现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12 日,台海核电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
《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 17 日,烟台台海核电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编
号为 20200117002、20200117003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
50,000,000.00 元、50,000,000.00 元。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止。2020 年因烟台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被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台台
海核电偿还所有本息。因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烟台台海核电和烟台市台
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故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将保证人台海玛努
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诉讼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1 月 12 日台海核电收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民事起诉状。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往期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21 年 1 月 4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0 鲁 06 民初 485 号),本案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莱山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 90888258.23 元及利息
(含复利和罚息)4726104.69 元(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并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含复利和
罚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
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秀林路东核电装备及材料工
程等铸钢车间的在建工程 (烟建莱字第 LZ000125 号)及位于烟台市莱山经济开
发区内的土地[烟国用(2011)第 2109 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最高限
额人民币 180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
公司第一项债务及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
计算的利息 (含复利和罚息),在最高限额 38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被告王雪欣、东旭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一项
债务及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
复利和罚息),分别在最高限额 25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
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 52073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
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
    2、2021 年 1 月 4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0 鲁 06 民初 486 号),本案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莱山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 3322 万元及利息(含复
利和罚息)1649064.79 元(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并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
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秀林路东核电装备及材料工
程等铸钢车间的在建工程 (烟建莱字第 LZ000125 号)及位于烟台市莱山经济开
发区内的土地[烟国用(2011)第 2109 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最高限
额人民币 180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及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含复利和罚息),在最高
限额 38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4)、被告王雪欣、东旭第一项债务及自 2020 年 11 月 19 日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分别在最高限额 25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 21664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
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
    3、2021 年 1 月 6 日,台海核电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
《民事判决书》(2020 闽 01 民初 260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裁
定如下:
    (1)、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34,741,245.29
元及利息;
    (2)、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 30 万元;
    (3)、被告王雪欣、东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6436 元,由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
东旭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已由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
分行向法院缴纳,该 5000 元由由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
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21 年 1 月 6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0 鲁 06 民初 479 号),本案系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
支行与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关
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返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借款本金 9000 万元元及利息
(含复利和罚息)1974045.07 元(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并自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以合同约定利率 1.3 倍计付利息给原告;
    (2)、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
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 50173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
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
    5、2021 年 1 月 6 日,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
判决书》(2020 鲁 06 民初 480 号),本案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
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关于新
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元及利息(含复
利和罚息)733381.57 元(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并支付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给原告;
    (2)、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
公司上述第一项截止 2020 年 11 月 27 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被告王雪欣、东旭对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
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 29546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
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
    6、2021 年 1 月 6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0 鲁 06 民初 481 号),本案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关
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元及利息(含复
利和罚息)880057.88 元(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并支付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仍按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给原告;
    (2)、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 60000 元;
    (3)、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王雪欣、东旭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 3465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
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
    7、2021 年 1 月 12 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 京 02 民初 385 号),本案系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披露《关
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裁定如下:
    (1)、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享有的债权为已到期租
金和加速到期租金共计 269,218,122.4 元,留够价款 15,500,000.00 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第九期租金 7,229,796.88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止;以第十至第十七期租赁成本
245,00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止)
    (2)、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保证
债权为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
取得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20)鲁 0613 破申 4 号案件破产程序中申报并
被确认的债权份额,若在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履行前,烟台台海核电破
产程序已经终结,应扣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取得清偿的部分;
    (3)、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20)鲁 0613 破申 4 号案件破产程序中申报并被确
认的债权份额,若在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履行债务前,烟台台海核电破产程
序已经终结,应扣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取得清偿的部分;
    (4)、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
合同编号为 HXZL-HZ-201730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华夏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
    (6)、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 1429242 元,由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
集团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
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金额,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 7
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
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
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
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
讼仲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
一定的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
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
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