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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10-01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ST 海核      公告编号:2022-068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
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终 2378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
台台海核电”)、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
司、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以下简称
“恒丰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7 日收到山东省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
判决)。
    本案往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
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2021 年 7 月 8 日、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2022-003)。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鲁民
终 22378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
区中环干诺道 8 号交易广场 34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
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 163 号附 7-8 号。
    负责人:孙波。
    原审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
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健。
    诉讼代表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
2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汶津。
    原审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
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诉讼代表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审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神县黑龙
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
    (二)二审判决结果
    “1、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第四项;
    3、追收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未出资金额 2,790.69 万元本息归入烟
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财产;
    4、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9,009 元,由上诉人中核香港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为终审判决。因被告烟台台海核电需返还原告恒丰银行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台海核
电对被告烟台台海核电上述付款业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考虑到主债务人烟台
台海核电及其母公司台海核电、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已被裁定进
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经公司向公司管理人及烟台台海核电管理人了解,恒丰银行已向公司及
烟台台海核电申报了上述借款的债权。
   3、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清偿结果为准。同
时,公司仍将持续与各方积极沟通,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
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 237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