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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2-12-27  

                         关于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22 年 8 月 18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
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台海核电”或“公司”)重整,并指定贵院审理。2022
年 8 月 19 日,贵院指定台海核电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
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2022 年 11 月 29 日,贵院裁定批准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
“重整计划”),并终止台海核电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重整计划由台海核电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台海核电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台
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
的规定,台海核电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
整计划的执行。对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管理人及时提出
意见、协助解决,并报告贵院。根据重整计划,管理人监督
工作的核心内容为监督重整投资人的履约情况、监督出资人
权益方案的调整、监督受偿方案的执行、监督向重整投资人
划转股票情况等。
    二、对重整投资人履约情况的监督
    根据台海核电与产业投资人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投资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银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盛泉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烟台鸿图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瑞好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富海(烟台)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嘉勋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丁
建阳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投资款项均已足额
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计 2,387,407,064.72 元。
    三、对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的监督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重整计划规定以台海核电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 转 增 1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1,213,880,290 股股票,上述转增股票按照如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安排:约 920,956,586 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分别有条
件受让;约 292,923,704 股股票将用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
债权受偿方案清偿债权。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情况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按照贵院出具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办理台海核电股票的转增手续,并登记至管理
人开立的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
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台海核电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
户”)。2022 年 12 月 22 日,中证登深圳按照贵院出具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将 920,956,586 股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证券账
户,将 29,326,614 股股票清偿至台海核电债权人证券账户,
将 104,612,318 股股票以财务资助等形式清偿至烟台台海玛
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债权人证券账户,剩余股
份提存在台海核电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后续继续
分配给台海核电及核心子公司的债权人。
    综上,台海核电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经按照重整计划
规定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证券账户、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剩余部分提存至台海核电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待后
续继续分配给债权人。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已经执行完毕。
    四、监督受偿方案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台海核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台海核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在经确认后,每家普通债权人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将由台海核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
以现金方式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
按照 14.00 元/股的抵债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转增股票,即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7.14 股的台海核电股票(若股数出现
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
数上加“1”),该部分债权视为 100%清偿。
    4.劣后债权
    对于劣后清偿的债权,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暂不清偿,在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根据重整计划中预
留偿债资源届时的执行情况,可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清
偿。
    (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
    1.债权清偿情况
    (1)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公示确认的职工债权共计 8,781,241.32 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已支付至职工的银行账户或提存
至台海核电银行账户。
    (2)税款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台海核电欠付税务机关的税款债权金额
为 4,503,290.48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已全部支付至
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包括:
    第一,在债权申报期间内依法申报并已经贵院裁定确认
的普通债权共计 2,421,899,066.84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台海核电已通过中证登深圳向上述 8 家普通债权人划转
了共计 29,326,614 股转增股票;台海核电向已经提供银行账
户信息的 18 家债权人共计清偿现金 3,023,878.98 元。对于尚
未提供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的债权人所应受领的转
增股票及现金,公司已进行预留并提存。
    第二,对于暂缓确定债权所应受领的股票,公司已经进
行预留,并在暂缓确定债权最终获得确认后随时予以支付。
    此外,对于未在债权申报期内依法申报的债权,根据重
整计划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不得行使权利,如债权权利最终获得确认,可以在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后,由台海核电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
方案进行清偿。
    综上,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台海核电的职工债权、税
款债权、普通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提存和预留,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额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
定予以提存。
    2.重整费用支付情况
    对于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费用,包
括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过户费、
印花税,以及重整程序中涉及的快递费等,已经根据实际发
生情况随时支付。
    五、对台海核电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根据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人的监督
意见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按照重整计划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条件全部满
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本重整
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已经按照债权调整和
受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和预留,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已
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提存;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
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已经足额支付了投
资款项至管理人银行账户,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
已经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证
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已经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截至目前,应分配给债权人的现金已经划转至债权人指
定的账户或进行提存,应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已过户至债权
人指定账户或进行提存,应分配给重整投资人的转增股票已
经划转至相应证券账户,已经产生的重整费用已支付完毕,
剩余预计的重整费用已提存,台海核电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
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可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
完毕。
   六、后续相关工作
   (一)暂缓债权审查确认后续工作
    对于因诉讼尚未终结原因暂缓确定的债权,在经确认后,
可以要求台海核电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
案进行清偿。
    对于因债权人尚未提供补充证据材料暂缓确定的债权,
在经确认后,可以要求台海核电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
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后要求台海核电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
方案进行清偿。
    (二)涉诉案件后续工作
    对于重整期间尚在诉讼程序中,且截至目前尚未作出生
效判决的案件,管理人将继续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和全
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管理人账户资金交接
    根据重整计划相关规定,重整投资人向台海核电注入的
现金流,用于偿付重整所需的费用、偿还债务和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等。管理人账户的资金,在预留部分重整相关费用后,
其余资金将交接给公司用于后续清偿债务和费用、维持生产
经营等。
    (四)卷宗整理工作
    后续管理人将执行职务及与台海核电重整案件相关的
卷宗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根据相关档案保管规定保
存备查。
   综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在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台海核电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
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向贵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
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确认台海核电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


   特此报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