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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核:关于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2022-12-27  

                        关于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等
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
              督报告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19 日,贵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烟
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玛努尔”)
重整,并指定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
作组担任烟台玛努尔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
2021 年 3 月 8 日、2022 年 2 月 16 日,贵院分别作出裁定,
裁定烟台玛努尔、烟台台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台海玛
努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
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烟台玛努尔管理人担任烟台玛努尔等
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2022 年 11 月 29 日,贵院裁
定批准《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质
合并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烟台玛努尔
等三家公司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烟台玛努
尔等三家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执行。
    2022 年 12 月 23 日,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向管理人提
交了《关于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实
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整计划
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
现将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
的规定,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
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对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管
理人及时提出意见、协助解决,并报告贵院。根据重整计划,
管理人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为监督受偿方案的执行。
    二、监督受偿方案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质押保证金的,在质押保证金范围
内以现金方式优先清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受
偿方案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担保财产的,在担保财产的评估值
范围内留债清偿,未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
其中留债受偿方式具体如下:
    (1)留债期限:3 年,自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之日(不含当日)起计算。
    (2)留债本息:留债本金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对
应金额,留债利率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前最近一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利息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不含当日)起
算。
    (3)还款方式:
    ①本金: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清偿留债本金的 30%。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分别按照留债本金的 20%、20%、
30%进行清偿。
    ②利息:按季付息,以每个季度末的 20 日为结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季度按
照未偿还本金计息。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在经确认后,每家普通债权人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将由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 20 万
元的债权部分,按照 14.00 元/股的抵债价格获得相应数量的
转增股票,即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7.14 股的台海玛努尔
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该部分债权视为 100%清偿。
    (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
    1.债权清偿情况
    (1)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公示确认的职工债权共计 151,088,039.02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已支付至职工的银行账户或
提存至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银行账户。
    (2)税款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欠付税务机关的
税款债权金额为 41,980,733.26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
已全部支付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
    (3)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烟台
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已向全体留债债权人送达留债清偿告知
书,明确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并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在
执行期限内清偿第一期留债本金。
    (4)普通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包括:
    第一,在债权申报期间内依法申报并已经贵院裁定确认
的普通债权共计 2,253,701,154.91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23
日,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上
述 121 家普通债权人偿付了共计 104,612,318 股转增股票;
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向已经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 317 家债
权人共计清偿现金 40,194,860.52 元。对于尚未提供证券账户
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的债权人所应受领的转增股票及现金,
公司已进行预留并提存。
    第二,对于暂缓确定债权所应受领的股票,公司已经进
行预留,并在暂缓确定债权最终获得确认后随时予以支付。
   此外,对于未在债权申报期内依法申报的债权,根据重
整计划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不得行使权利,如债权权利最终获得确认,可以在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后,由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综上,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的
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已经按照
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和预留,债权人未领受
的分配额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提存。
   2.重整费用支付情况
   对于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费用,包
括重整程序中涉及的会务费、快递费等,已经根据实际发生
情况随时支付。
   三、对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意见
   根据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人的监督
意见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按照重整计划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条件全部满
足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后,本重整
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已经
按照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获得清偿、提存和预留,债权人未
受领的分配额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提存。有财产担
保债权中留债的部分已经向相关留债债权人送达留债清偿
告知书,明确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
毕或提存。
   (二)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已经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截至目前,应分配给债权人的现金已经划转至债权人指
定的账户或进行提存,应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已过户至债权
人指定账户或进行提存,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留债的部分已经
向相关留债债权人送达留债清偿告知书,明确留债金额及支
付安排,并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在执行期限内清偿第一期
留债本金。已经产生的重整费用已支付完毕,剩余预计的重
整费用已提存。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
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可以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
完毕。
   四、后续工作
   (一)暂缓债权审查确认后续工作
   对于因债权人尚未提供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异议
等原因暂缓确定的债权,在经确认后,可以要求烟台玛努尔
等三家公司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
清偿。
   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后要求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
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二)卷宗整理工作
   后续管理人将执行职务及与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重
整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根据相关档
案保管规定保存备查。
   综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在贵院的指导下,监督并协助烟台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在执行
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管理人特向贵院提交重
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并申请贵院依法裁定确认烟台
玛努尔等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特此报告。


                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