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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海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月)2023-01-20  

                                          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
股东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融发核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
的职权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


                     第一节 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 董事的权责

    第八条     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可以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
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开作出的承
诺;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同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
       (六)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九)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一)不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
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其他方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的构成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如下日常事务:
   (一)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整理保管会议文件和记
录;
   (二)根据董事长的委托及指示负责监督、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负责与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的联系;
   (四)负责并协助各中介机构制作、递交公司证券发行的申报材料;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公司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会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
及董事会印章;
   (七)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本规则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
监事;
   (九)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
意见;
   (十)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以下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该等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或
由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即日常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
适用上述交易的相关规定。
    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交易的权限超出董事
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
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拟定,经董事长批准
后送达各位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
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
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
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责有保密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会议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五节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决议的书面文件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须经董事会审定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