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9-20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6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 时 30 分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丁欣欣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此次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票上表决签字,以通讯表决方
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郑军伦因身
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1 名激励对象邵国兴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
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由 23 名调整
为 21 名,对应的第一期可行权的 18.75 万份期权予以注销,第一期授予的期权
数量调整为 243.75 万份。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的第一个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43.75 万份,激励对象由 23 名调整为 21 名。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
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1 名人员郑军伦因身体原因长期病
假,考核不合格、1 名人员邵国兴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案)》,相关人员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人员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
续。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
序,已获授的 21 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数量为
243.75 万份。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京衡律师集团事
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
股权激励 21 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 2012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6 日止可
行权共 243.75 万份股票期权。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经核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股权激励 21 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 2012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6 日止可行权共 243.75 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这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21 名激励对象行权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激励对
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
序,已获授的 21 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数量为
243.75 万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
已获授的 21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可行权日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
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京衡律师集团事
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