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公司特别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任吴青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吴青谊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本次 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禁止任职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唐世定、董宜君、王维安、任永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