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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3-03-29  

						股票代码:002375         股票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 3 月 28 日接到公司
控股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控股”)的通知,截至 2013 年 3
月 28 日,亚厦控股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0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472 %,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人: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2、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亚厦控股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公司 2012 年 11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编号为 2012-072 的公告)
    3、增持目的及计划: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强烈信心,着眼于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股民的利益,计划首次增持之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28 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的下
限不低于 300,000 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1%的股份。
    4、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2 年 11 月 28 日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3)增持的数量及比例
     亚厦控股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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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0 股,增持平均价格为 21.12 元/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72%。
    5、本次增持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动人持股情况
    (1)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与丁欣欣、张杏娟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亚厦控股持有
公司 227,7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336%;张杏娟女士持有公司
82,800,000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3.0304% ; 丁 欣 欣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47,61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25%。丁欣欣先生和张杏娟女士合计
持有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股份 100%。
    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共持有公司股份 358,11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6.3564%。
    (2)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亚厦控股持有公司 228,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808% ; 张 杏 娟 女 士 持 有 公 司 82,800,000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13.0304%;丁欣欣先生持有公司 47,61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25%。
丁欣欣先生和张杏娟女士合计持有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股份 100%。
    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和间接共持有公司股份 358,41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6.4037%。
    6、增持完成情况
    自 201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3 年 3 月 28 日止,亚厦控股履行在此期间增持
公司股份的下限不低于 300,000 股、上限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1%股份的承诺,本
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亚厦控股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生要约申请的条件。
    7、控股股东亚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增持期间,控股股东亚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增持完成后,亚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完
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亚厦控股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
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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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事项已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
如下:

    1、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股份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
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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