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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20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3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发出了股东
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 年 5 月 19 日—2013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
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19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欣欣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4,6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6.2971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4,6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5.258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601,53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389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2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71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丁欣欣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2.2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杏娟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2.3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丁海富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2.4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文广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2
    2.5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俞曙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2.6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吴青谊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顾云昌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3.2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汪祥耀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3.3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力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
   4、《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4,6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2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1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王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421,2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71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6.1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421,2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71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2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421,2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3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71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2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71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授
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1,2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71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1,276,5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71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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