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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201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3-05-30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 2013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刊登在 2013 年 4 月 2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上。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35,437,5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
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9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
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
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 年 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 年 6
月 7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3 年 6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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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3 年 6 月 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73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2           00*****646                张杏娟

           3           01*****579                丁欣欣

           4           01*****924                张伟良

           5           01*****618                 王震

           6           01*****584                谭承平



    五、股票期权未行权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条(二)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
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实施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21.50 元/股调整为 21.40 元/股,预留
人员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20.53 元/股调整为 20.43 元/股。
    六、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1、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望江东路 299 号冠盛大厦
    2、咨询联系人:任锋
    3、咨询电话:0571-89880808
    4、传真电话:0571-8988080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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