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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13年8月)2013-08-1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短期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短期理财业务”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

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除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理财产

品)买卖或固定收益类证券(除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无担保债券等

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交易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短期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 短期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 短期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保本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收益递

增类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 公司进行短期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

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短期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短期理财业务的最终审批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短期

理财事项:

    (一)单笔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内且当年累

计短期理财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0%的短期

理财交易;单笔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或当年累计

短期理财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0%的短期理财

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短期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

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短期

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和董

事长审批、筹措短期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相关手续、

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财务总

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短期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

短期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

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

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短期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八条 短期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

况和短期理财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短期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

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二)经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并书面同意后,短期理财业务

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

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短期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

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每月 5 日前,财务部将短期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审计

部;

   (四)短期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短期理

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短期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理财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
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短期理财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