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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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3]125 号
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亚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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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
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00在杭州市望江
东路299号冠盛大厦19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
海富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9】名,均为 2013 年 10 月 24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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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406,948,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4】%。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2、《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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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案》。
2、《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经表决,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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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李 赫
张宇佳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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