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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2014-04-18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2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
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
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
异议。
    3、2011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1 年 5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确认:本次 2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
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 25 名激励对象
获授 370 万份股票期权。
    5、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调
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 820 万股,其中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740 万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80 万股,行权价格为 32.38 元。
    6、因激励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志
刚先生出现不符合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条件的情况,
公司取消陈志刚先生已获授的20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7、因激励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费维
国先生出现不符合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条件的情况,
公司取消费维国先生已获授的 20 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
    8、2012 年 5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的 8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司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日为 2012 年 5 月
3 日,行权价格为 30.92 元。
    9、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
过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激励对象为 23 人,股票
期权数量为 1,050 万股,行权价格为 21.50 元,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 120 万股,
行权价格为 20.53 元。
    10、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
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因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
励对象因身体原因长期病假,考核不合格不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为 21 人,可行权数量为 243.75 万份。
   11、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本次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股票期权价格为 21.40 元,数量不变,预
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0.43 元,数量不变。
       12、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因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谢天因
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经过本次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为 13 人,可行权数量为 270,675,份。
   二、本次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行权前,1 名激励对象谢天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
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和可行权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 14 名调
整为 13 名,对应第一期可行权数量 29,325 份期权予以注销,调整后的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270,675 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

   1          余正阳             副总经理                  19,275

   2           陈亮            核心业务人员                19,275

   3          张小明           核心业务人员                19,275

   4          何云峰            子公司副总                 19,275

   5          杨欢军            子公司副总                 19,275

   6           任民             子公司副总                 19,275

   7          孟如豹           核心业务人员                19,275

   8           金鑫            核心技术人员                19,275

   9           过杰            核心业务人员                19,275

   10         杨华钧           核心业务人员                19,275

   11         竺国裕            子公司副总                 19,275

   12          李彤              副总经理                  29,325

   13         厉生荣             副总经理                  29,325

                        合计                               270,675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行权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270,675份,激励对象由14名调整为13名。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
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1 名人员谢天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
放弃本次行权,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公司取消上述人员相关
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
法定程序,已获授的 13 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
数量为 270,675 份。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