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4-18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通知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
议经通讯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谢
天因个人资金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期可行权的激励对
象由 14 名调整为 13 名,对应的第一期可行权的 29,325 份期权予以注销,第一
期授予的期权数量调整为 270,675 份。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
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详见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行权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的第一个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 270,675 份,激励对象由 14 名调整为 13 名。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
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1名人员谢天因个人资金原因自
愿放弃本次行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案)》,相关人员不再符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公司取
消上述人员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
法定程序,已获授的 13 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
数量为 270,675 份。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京衡律师事务
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和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股权激励13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14年4月
16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共可行权270,675份股票期权。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
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经核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股权激励13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14年4月16
日起至2014年5月2日止共可行权270,675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
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和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3名激励对象行权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行
权。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已获授的 13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可
行权日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
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京衡律师事
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和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中 13 名激励对象丁
海富、王文广、俞曙、严伟群、陈亦根、谢兴龙、林迪、王景升、冯林永、邵国
兴因个人资金原因放弃本期行权,刘歆、郑军伦、许以斌因离职取消本次及后续
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
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由 23 名调整
为 10 名,对应的第二期可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第二期授予的期权数量调整为
900,000 份。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的第二个行权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00,000 份,激励对象由 23 名调整为 10 名。
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
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中
13名激励对象丁海富、王文广、俞曙、严伟群、陈亦根、谢兴龙、林迪、王景升、
冯林永、邵国兴因个人资金原因放弃本期行权,刘歆、郑军伦、许以斌因离职取
消本次及后续尚未进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人员不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同意
公司取消上述人员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的调整确定已履行了法定程
序,已获授的 10 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可行权数量为
900,000 份。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京衡律师事务
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和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股权激励10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14年4月
1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共可行权900,000份股票期权。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详见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经核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公司股权激励10名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14年4月16日起至
2014年5月5日止共可行权900,000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这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和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0名激励对象行权资
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
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已获授的 10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可行权日行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京衡律师事务
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和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