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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5-07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3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3]1354 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12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9,074,99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3.52 元,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1,154,243,858.8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7,534,877.18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26,708,981.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全部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 350ZA0013 号”《验
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4 年 5 月 6 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
称“中国银行上虞支行”),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曹娥支行(以下简称“上虞
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交通
银行上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上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上虞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上虞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上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377966276508,截止 2014 年 0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0,038.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石材制品工厂化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201000121237875,截止 2014 年 0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2,313.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幕墙及新型节能系统门窗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294056001018010206003,截止 2014 年 0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9,997.5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已在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33001656435053019618,截止 2014 年 0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6,80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亚厦企业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农业银行上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9515201040039267,截止 2014 年 0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6,8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亚厦企业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其中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为 3,417.01 万元,亚厦企业运营管理
中心建设项目 13,382.99 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000488643700988,截止 2014 年 04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7,166.71 万元。
该专户其中 16,721.71 万元用于甲方亚厦企业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剩余 445 万元用于支付增发股份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
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
银行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
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
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 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
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洁、马丰明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
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农
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上虞
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
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
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
行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
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
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上
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行上虞支
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熟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上虞支行、
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行上虞
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
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
支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
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上虞农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上虞支行、建设
银行上虞支行、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
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
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
中信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