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68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65%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2014 年 8 月 29 日,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 或“公司”)与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安智能”)股东邵晓 燕、于凡、周本强等 37 位股东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募集资金 36,593.70 万元的价格收 购邵晓燕、于凡、周本强等 37 位股东持有的万安智能 65%股权。本次收购不存 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2014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 购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65%股权的议案》,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交易,根据《公司章程》、《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金额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尚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的 审批合同才能生效。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万安智能的邵晓燕、于凡、周本强等 37 位股东,具体如下: 1、邵晓燕,身份证号码:35020419640606****,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禾祥西路。 2、于凡,身份证号码:35020419650620****,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大学路。 3、周本强,身份证号码:34011119700721****,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南山路。 1 4、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 73 号,法定 代表人:戚金兴。 5、吴忠泉,身份证号码:33012519680823****,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新金 都城市花园紫东苑。 6、杨铿,身份证号码:51010319610118****,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四街道 9 号。 7、杨柱勇,身份证号码:65030019730717****,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仙源里。 8、吴继宏,身份证号码:36230119700227****,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嘉园路。 9、蔡明辉,身份证号码:3502031968122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湖滨南路。 10、许永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680912****,住址:上海市普陀区澳门 路。 11、孙鸣,身份证号码:35020319600811****,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厦大海滨东区。 12、王剑法,身份证号码:12010419680703****,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湖滨三里。 13、苏重光,身份证号码:35212419750304****,住址:福建省浦城县河滨 五一三路。 14、邱温祥,身份证号码:35022119711227****,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凤屿路。 15、袁辉,身份证号码:35021119761007****,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东浦路。 16、陆若梅,身份证号码:34050419720707****,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金尚路。 17、曾根火,身份证号码:352622197211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园山北路。 18、陈新,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0610****,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东门路。 2 19、吴向荣,身份证号码:35212219770625****,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仙岳路。 20、吴千锦,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0526****,住址:福建省古田县泮洋 乡大圪村。 21、林辉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760918****,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前埔二里。 22、张明理,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0330****,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吕岭路 15 号 1103 室。 23、林正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40116****,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金昌路。 24、吴辉峰,身份证号码:35020319720404****,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禾祥东路。 25、雷明武,身份证号码:51252719741029****,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 区建元路。 26、张恩林,身份证号码:35042419761202****,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东浦路。 27、沈青,身份证号码:33010319680203****,住址:杭州市下城区戒坛寺 巷。 28、许辉,身份证号码:35012419721127****,住址: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 楼下村。 29、陈红瑜,身份证号码:35020619771128****,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 区塘边社。 30、邵晓军,身份证号码:35020419661214****,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湖滨南路。 31、杨云龙,身份证号码:33052119810906****,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 江区五一新村前街。 32、赖水琴,身份证号码:35260119770828****,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 里区兴隆路。 33、隗志锴,身份证号码:32050519761202****,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虎 丘区金山路。 3 34、王卫,身份证号码:23038119790318****,住址:黑龙江省虎林市虎 林镇西苑社区。 35、柯祥彬,身份证号码:5190041967122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凤屿路。 36、翁英建,身份证号码:430403197609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凤屿路。 37、陈建光,身份证号码:35048119790107****,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古营路。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万安智能 65%股权。 2、万安智能概况 名称: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晓燕 注册地址: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28 号 101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22 日 工商注册号:350200200017786 经营范围:建筑智能化系统、通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和机房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弱电智能化系 统工程专业承包;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设计技术咨询服务;通讯工程设计、施 工、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及施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次收购前厦门万安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元) 出资比例 1 邵晓燕 30,266,548 50.444% 2 于 凡 10,088,795 16.815% 3 周本强 10,088,795 16.815% 4 4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 2,400,000 4.000% 限公司 5 吴忠泉 2,400,000 4.000% 6 杨 铿 2,210,000 3.683% 7 杨柱勇 259,192 0.432% 8 吴继宏 259,192 0.432% 9 蔡明辉 259,192 0.432% 10 许永民 94,047 0.157% 11 孙 鸣 94,047 0.157% 12 王剑法 94,047 0.157% 13 苏重光 94,047 0.157% 14 邱温祥 94,047 0.157% 15 袁 辉 56,437 0.094% 16 陆若梅 56,437 0.094% 17 曾根火 56,437 0.094% 18 陈 新 56,437 0.094% 19 吴向荣 56,437 0.094% 20 吴千锦 56,437 0.094% 21 林辉生 56,437 0.094% 22 张明理 56,437 0.094% 23 林正发 56,437 0.094% 24 吴辉峰 56,437 0.094% 25 雷明武 56,437 0.094% 26 张恩林 56,437 0.094% 27 沈 青 56,437 0.094% 28 许 辉 56,437 0.094% 29 陈红瑜 56,437 0.094% 30 邵晓军 56,437 0.094% 5 31 杨云龙 56,437 0.094% 32 赖水琴 56,437 0.094% 33 隗志锴 56,437 0.094% 34 王 卫 56,437 0.094% 35 柯祥彬 56,437 0.094% 36 翁英建 56,437 0.094% 37 陈建光 56,437 0.094% 合 计 60,000,000 100% 万安智能股东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后,万安智能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元) 出资比例 公司 39,000,000 65% 邵晓燕 12,600,000 21% 于 凡 4,200,000 7% 周本强 4,200,000 7% 合 计 60,000,000 100%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万安智能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其总资产为 553,679,465.11 元,负债为 256,500,441.34 元,净资产 为 297,179,023.77 元,2013 年度营业收入为 561,739,247.15 元,净利润为 52,219,446.07 元。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止,其总资产为 505,413,504.91 元, 负债为 207,654,491.67 元,净资产为 297,759,013.24 元,2014 年第一季度实 现营业收入 75,592.451.17 元,实现净利润 579,989.47 元。 四、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邵晓燕、于凡、周本强等 37 位万安智能股东。 2、合同标的:万安智能 65%股权。 3、收购的价格:本次收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365,937,000 元(大写:三亿陆 仟伍佰玖拾叁万柒仟元整)。 4、支付方式 6 人民币 365,937,000 元的股权转让总价款由公司分三期支付给转让方: 第一期:合同生效且万安智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40%,即人民币 146,374,800 元。 第二期: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司 向 邵 晓 燕 、 于 凡 、 周 本 强 三 位 股 东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的 40% , 即 人 民 币 110,510,722.08 元;公司向其他 34 位股东支付 60%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即人 民币 53,796,116.88 元。 第三期:合同项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向邵 晓 燕 、 于 凡 、 周 本 强 三 位 股 东 支 付 20% 的 剩 余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 即 人 民 币 55,255,361.04 元。 5、股权转让后的万安智能治理结构、后续经营 股权转让后万安智能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在公司和邵晓燕、于凡、周本强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65%和 35%期间, 由公司推荐四名董事人选,由邵晓燕、于凡、周本强推荐三名董事人选。董事每 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公司同意由邵晓燕女士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除董事长之外的董事均不在目标公 司领取董事薪酬。 股权转让后万安智能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推荐监事人选,经股 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权转让后,万安智能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目标公司日常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万安智能总经理由于凡先生 担任,万安智能的财务负责人和主要财务人员由公司委派人员担任,万安智能的 部分高管根据万安智能的业务发展需要可由公司推荐人选。 6、业绩承诺及补偿 业绩承诺 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保证万安智能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三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的年平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8%,前述三个会计年度经审核确 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1,574 万元,其中归属于公 7 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4,023.1 万元。 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由万安智能董事会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万安智能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三个会计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审核,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万安智能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三个会计年 度内经审核确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未达到人民币 21,574 万元, 其中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 14,023.1 万元的,则公司有权单方选择 以下两种补偿方案中的一种要求乙方进行补偿: 补偿方案一: 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就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中的不足部分向公司进行补 偿,由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对应数额的股权补偿给公司。 补偿的股权数额计算如下: 设:目标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内经审核归 属于公司的净利润为 A 元,补偿时目标公司总股本为 X 股(即补偿时万安智能注 册资本总额),则: 365937000 补偿的股权数额=( 65 %) X 股 365937000 A 65 % 140231000 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应及时配合万安智能办理将前述补偿股权无偿转让给 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股权补偿不足部分,由他们按照补偿方式二的公 式以现金方式补足。 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之间对上述补偿由按60%、20%、20%的比例分担,但 三人中的每一方对全部补偿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补偿后,视为公司、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自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股权交 割日起即按照上述股权补偿后新调整的股权比例持有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对于万 安智能的滚存利润及其他权益,由万安智能的股东按照上述股权补偿后新调整的 股权比例享有。 补偿方案二: 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就不足部分向万安智能进行补偿,由邵晓燕、于凡和 8 周本强以现金方式补偿给万安智能,补偿款计算公式如下: 设:目标公司自前述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确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万安智能 的净利润为C元,则: 补偿款=(21574万元-C元)/75%(假设万安智能届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应及时向万安智能支付补偿款。 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之间对上述补偿按 60%、20%、20%的比例分担,但三 人中的每一方对全部补偿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其所 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和保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包括其中的一方、几方及/或全体)未按合同 之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其所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和保证,经公司催告, 经过十五日仍未纠正的,则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总 价款的 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公司及/或万安智能造成的全部损 失,同时,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2)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以外的其他 34 位万安智能股东未按本合同之约 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其所作出的声明、陈述、承诺和保证,则违约方应按其所 涉股权转让价款的 2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公司及/或万安智能造 成的全部损失。 (3)公司未按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其所作出的声明、陈述、承 诺和保证,经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催告,经过十五日仍未纠正的,则公司应按 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5%向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支付违约金,并赔 偿由此给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及/或万安智能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邵晓燕、 于凡和周本强有权解除本合同。 8、生效条件 2014 年 8 月 29 日,公司与邵晓燕、于凡和周本强等 37 位万安智能股东签署 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商务部反垄断审查通过之日 起生效。 五、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原则 (一)交易的必要性 9 1、收购万安智能符合公司提出的一体化“大装饰”战略需要。 公司于 2012 年提出一体化“大装饰”战略,将通过“内装与外装相结合、 部品部件生产工业化与现场施工装配化相结合、内外装与绿色智能相结合、家装 与工装相结合”等具体途径,最终实现设计施工专业总承包。万安智能同时具备 智慧社区、智慧城市、智慧家居、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领域的业务 能力,并具备大量的技术成果与储备。与万安智能进行合作,是亚厦股份提升专 业总承包能力的重要一步,与公司一体化“大装饰”战略布局高度契合。 2、收购万安智能符合我国新型城镇发展与建筑发展的趋势。 我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明确提出城镇化应当与信 息化深度融合;且智能化将是今后建筑与城镇发展的最重要内容。万安智能自 1995 年成立以来,持续深耕细作于智能化、信息化领域,在智慧家居、智慧城 市、智慧园区、智慧办公等领域取得了不菲的业绩与荣誉,是我国智能化建筑领 域专业技术最强、经营规模最大、专业资质最全的企业之一。与万安智能合作, 符合我国新型城镇化与建筑的发展趋势,将有效提升公司在智能化、信息化领域 的业务能力,为公司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提供强有力的业务支撑。 3、收购万安智能将有效推进公司对家庭消费与家庭服务领域的延伸。 万安智能是国内最长期、最倾注于家庭智能化的公司之一,在过往的发展中, 通过前期住宅智能化项目与后期技术服务维护,积累了大量智能家居单品与智慧 全宅的经验与技术,服务超过百万户家庭用户,通过具有自我知识产权的居家行 为分析系统,可以采集家庭消费与服务的大数据,有利于公司建立大数据运营模 式;同时,万安智能还代理销售国外多个智能家居知名品牌,一方面服务于高端 住宅业主,另一方面通过消化国际先进技术构筑了适合国内消费者的质优价廉的 国产化自有品牌产品体系。公司将结合自身业务基础、万安智能的家庭智能化积 累,并结合后续亚厦股份对家居与泛家居领域的战略布局,全面推进对家庭消费 与家庭服务领域的延伸。 4、收购万安智能有利于发挥双方协同效益。 公司与万安智能属同一大行业的不同细分行业,处于不同的相邻市场。收购 万安智能后,双方从相邻市场业务转为统一市场业务,彼此之间的业务、客户、 用户、营销、生产、供应链体系等资源可以充分共享,有利于共同扩大市场份额、 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10 5、收购万安智能有利于公司未来重点业务方向的拓展。 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养老、医疗、交通、旅游等民生设施及服务 业将是我国未来重点发展的领域。收购万安智能后,公司将加快万安智能在信息 化、智能化方面的技术成果的研发与转化,通过提高技术附加值和服务附加值, 增强业务拓展中的技术与服务特征,推动公司在养老、医疗、交通、旅游等领域 的业务拓展。 6、收购万安智能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效率,“轻资产”运作 万安智能所处行业及企业自身运营具有典型的“轻资产”运作特征,与亚厦 股份的优势存在天然契合。原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石材制品工厂化项目”、“幕 墙及新型节能系统门窗生产线建设项目”属明显的重资产投资特征,而收购万安 智能无需建设期、见效更快;其运营资产较轻、经营风险可控;经营收益预期良 好,且有保障措施;收购后双方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将获得更高收益率。 (二)交易的定价原则 根据《股权转让合同》,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核确 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1,574 万元,其中归属于公 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4,023.1 万元。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万安智能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其总资产为 553,679,465.11 元,负债为 256,500,441.34 元,净资产 为 297,179,023.77 元,2013 年度营业收入为 561,739,247.15 元,净利润为 52,219,446.07 元。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止,其总资产为 505,413,504.91 元, 负债为 207,654,491.67 元,净资产为 297,759,013.24 元,2014 年第一季度实 现营业收入 75,592.451.17 元,实现净利润 579,989.47 元。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的坤元评报[2014]275《评估报 告》: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万安智能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和《评估报 告》所揭示的评估假设基础上,万安智能的资产、负债及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 果为: 母公司资产账面价值 496,054,118.67 元(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评估价值 561,524,196.42 元,评估增值 65,470,077.75 元,增 11 值率为 13.20%; 母公司负债账面价值 249,152,458.06 元(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评估价值 249,312,689.80 元,评估增值 160,231.74 元,增值率 为 0.06%; 母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 246,901,660.61 元(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评估价值 312,211,506.62 元,评估增值 65,309,846.01 元,增值率为 26.45%。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一、流动资产 411,136,030.68 410,955,134.59 -180,896.09 -0.04 二、非流动资产 84,918,087.99 150,569,061.83 65,650,973.84 77.31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17,850,000.00 68,156,515.24 50,306,515.24 281.83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33,771,129.46 36,444,390.00 2,673,260.54 7.92 在建工程 2,210,259.39 2,210,259.39 无形资产 28,542,435.93 41,341,915.80 12,799,479.87 44.84 其中:无形资产——土 地使用权 28,032,480.00 40,684,000.00 12,651,520.00 45.13 长期待摊费用 1,741,400.03 1,613,118.22 -128,281.81 -7.37 递延所得税资产 802,863.18 802,863.18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496,054,118.67 561,524,196.42 65,470,077.75 13.20 三、流动负债 249,152,458.06 249,312,689.80 160,231.74 0.06 四、非流动负债 其中: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合计 249,152,458.06 249,312,689.80 160,231.74 0.06 股东权益合计 246,901,660.61 312,211,506.62 65,309,846.01 26.45 2.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假设前提基础上,采用收益法时,万安智能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为 56,978.32 万元。 3.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价值的确定 万安智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 312,211,506.62 元,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 56,978.32 万元,两者相差 25,757.17 万元,差异率 12 为 82.50%。 经分析,评估人员上述两种评估方法的实施情况正常,参数选取合理。鉴于 资产基础法系以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企业价值,在评估中很难考虑 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人力资本、管理效率、自创商誉、专利 及著作权等,且资产基础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取得成本为出发点,有忽视企业 的获利能力的可能性,由此导致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方法下的评估结果产生 差异。以收益法得出的评估值更能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 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56,978.32 万元(大写为人民币伍 亿陆仟玖佰柒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为万安智能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智能建筑与智能家居,可满足人们对建筑空间的安全、健康、节能、舒适、 便利等需求。我国智能建筑及智能家居行业仍处于成长期,目前智能建筑占新建 建筑的比例约为 10%-15%,而较为成熟的美国及日本等国家,其智能建筑面积占 新增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 60%-70%,行业未来空间巨大。 万安智能在建筑及家居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与市场竞争能力,具备通讯 传输、数字存储、多媒体显示、RFID 技术、传感网络技术、信息系统深度集成 等技术能力,拥有自我知识产权的智能化控制产品、软件及技术,能够涵盖智能 家居、智能建筑、智能办公、智能会议、智能酒店、智能社区、智能道路等领域, 产品涉及智能门禁、安防、温控、照明、节能、窗帘、电梯预呼、居家行为分析、 智能网关及路由、智能家居集控等。 本次与万安智能的合作,符合公司“一体化”大装饰战略需要,也符合我国 新型城镇发展与建筑发展的趋势。同时有利于公司快速切入智能建筑及智能家居 领域,结合公司对家居与泛家居领域的战略布局,全面推进公司对家庭消费与家 庭服务领域的延伸。此外,公司与万安智能属于同一大行业的不同细分行业,收 购万安智能有利于发挥双方的协同效应,双方的营销渠道和客户资源能够共享, 有利于提高双方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公司计划在收购合作后,进一步整合公司 与万安智能之间的相关业务,将万安智能打造成为公司绿色智慧建筑和智能家居 的运营平台。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13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股权转让合同》; 4、《审计报告》; 5、《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