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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24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9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23日(星期二)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
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15:00至2014年9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海富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2,495,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525,452,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3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042,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11,375,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王文广、张伟良、王震在审

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7,053,59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600%;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170%;弃
权 17,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230%,回避 495,410,87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7,053,5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9600%;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170%;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230%。
       2、《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并用于收购厦门万安智能
股份有限公司 65%股权及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495,26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2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11,375,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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