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厦股份: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0-16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09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54 号文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1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实际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49,074,99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3.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54,243,858.8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7,534,877.1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26,708,981.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全部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的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出 具 了 “ 致 同 验 字 (2014) 第
350ZA001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4 年 5 月 6 日,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
下简称“中行上虞支行”),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曹娥支行(以下简称“上虞农
合银行曹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上虞
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上虞支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绍兴银行上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详见 2014 年 5 月 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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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同意取消“石材制品工厂化项目二期项目”和“幕墙及新型节能系统门
窗生产线建设项目” 投资,变更为“收购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65%股权
并增资”投资项目。此次取消的募投项目涉及募集资金 42,351.60 万元,公司拟
以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36,593.70 万元用于收购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65%股
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与邵晓燕、于凡、周本强同比例对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增资 5000.00 万元,其中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增资 3,250.00 万元。结余变更募
集资金 2,507.90 万元另作他用。《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并
用于收购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65%股权及增资的公告》详见 2014 年 9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
201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上虞支行”)、浙江上
虞农村合作银行曹娥支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曹娥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协议与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6 日签订的原协议募集资金帐
号相同,对应的募集资金项目由“石材制品工厂化项目二期项目”和“幕墙及新
型节能系统门窗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为“收购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65%
股权并增资”投资项目
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
户”)
1、公司在中行上虞支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账号为 377966276508,截止 2014
年 9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20,167.66 万元,其中存放募集资金的利息为 129.3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收购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65%股权并增资”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合作银行曹娥支行专项账户账号为 201000121237875,截止 2014 年
9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22,435.58 万元,其中存放募集资金的利息为 122.28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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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中 19,805.40 万元用于“收购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65%股权并增资”
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剩余 2,630.18 万元将根据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募集
资金使用的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使用。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洁、马丰明可以到随时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
要求向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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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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