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炫维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 们认为: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相关机构 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顾云昌、汪祥耀、王力 201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