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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14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4-11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
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15:00至2014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海富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2人,合计持有股份612,758,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333%。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
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共持有461,119,486股。扣除关联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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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119,486股,本次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638,98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4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31,487,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5%;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9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151,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4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2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51,638,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市炫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70.411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共
持有 461,119,48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50,447,37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2142%;反对 1,189,65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7845%;
弃权 1,96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50,447,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9.2142%;反对 1,189,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7845%;弃权 1,9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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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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