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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1-06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1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3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5日(星期一)下午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
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4日15:00至2015年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召开地点:杭州市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公司1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海富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合计持有股份520,819,85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08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520,571,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03%;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8,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9,700,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763,85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的
99.9892%;反对 55,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107%;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644,3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062%;反对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93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2、《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781,05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的
99.9926%;反对 38,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661,5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350%;反对 3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6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781,05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的
99.9926%;反对 38,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74%;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661,5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350%;反对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642%;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8%。
    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0,781,05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 的
99.9926%;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62%;弃权
6,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9,661,5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350%;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541%;弃权 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亚厦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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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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