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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易方达资产亚厦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5-02-14  

						                                    合同编号:EFUNDAM201521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风险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
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
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
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
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本合同提
及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
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收益,也不保
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进取级在可能获取放大的计划财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
计划财产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进取级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承诺函》,并充分了解及理解该函所述内容,自愿承
担本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2015 年 2 月 13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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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 8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12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4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5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十、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 20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21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2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4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4

十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6

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8

十七、越权交易............................................................................................................................. 30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2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6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8

二十一、报告义务......................................................................................................................... 39

二十二、风险揭示......................................................................................................................... 40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 46

二十四、清算程序......................................................................................................................... 47

二十五、违约责任......................................................................................................................... 49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50

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0

二十八、其他事项.........................................................................................................................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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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

    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

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

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 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 资产管理人:指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5. 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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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或资管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

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

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 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计划份额分

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为“优先级”)和进取级计划

份额(简称为“进取级”),两者的份额配比符合本合同约定,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

资产合并运作。

    8.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优先或优先级 A 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获得预期收益。

    9.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进取或进取级 B 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收益支付或清算资产分配时,将优先满足优先级本金及其预期收益的

分配,剩余部分再对进取级进行分配。

    10. 投资说明书:指《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

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1. 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12. 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 开放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的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

为准。

    14. T 日:指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15.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16. 天:指自然日。

    17.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

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8. 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

收的银行账户。

    19.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

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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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21. 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2. 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总数所得的数值。

    23.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份额净值的过程。

    24.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计划

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25. 存续期: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 36 个月,可按本合

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26.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

份额的行为。

    27.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28. 份额折算基准日:D 日,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每年的 12 月 20

日,当日非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29.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

行为。

    30.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1.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32.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33. 亚厦股份:指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34. 标的股票:指本资管计划所投资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厦股份”)
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

    35. 资金补偿方:指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36. 员工持股计划:指次级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

《员工持股计划》。

    3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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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

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

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

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

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

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

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

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

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

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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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资管计划除合同约定的定期开放日外,其余存续期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资管计划投资“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亚厦股

份”。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至 36 个月后的对

应月对应日止。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后,经所有委托人及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以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

过 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计划成立时目标规模预计不超过:

    (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 元(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实

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级份额预计不超过:

    (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 元,具体以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实

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进取级份额预计不超过:

    (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 元,具体以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实

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有进取级份额的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计划追加增强信用资

金,追加增强信用资金不享有本资产管理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增加进取级份额持有人的

份额数。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

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优先”或“优先级”)和进取级

计划份额(简称“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进取”或“进取级”),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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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1:1。

    (九)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约定,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

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进取级计划份额,所募集的两级计划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

运作。

    (一)份额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设立及其存续期内,优先级、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得超过 1:

1,最终具体比例,根据实际募集情况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不超过 1:1。

    (二)优先级预期收益

    优先级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预期收益,其预期收益率(R)为 7.5%/年(365 天,单利),

预期收益于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折算基准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优先级预期收益以本资产

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初始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与优先级、

进取级重新协商确定预期收益率,并且三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预期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

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优先

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三)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并清算时,清算后计划净资产在满足优先级的本金、预期收益

分配后,剩余清算净资产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如清算时计划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优先级

的本金、预期收益分配的总额,则清算后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

    (四)预警与止损策略

    1.   预警线为 0.87 元。当 T1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0.87 元时,则本资产管

理计划的追加资金义务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于 T1+1 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2.本资管计划的追加线、止损线为资管计划单位净值或资管计划单位参考净值的 0.85

元、0.78 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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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追加线,管理人应在 T 日收盘后以

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在 T+1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

线之上。在追加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前,管理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

资建议。如果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则资产管理人自

T+2 日开盘起指令本资管计划计划投资的股票专户将仓位调降至 50%。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资管计划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止损线,则管理人应在 T 日收

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

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在 T 日 17:00 前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

在预警线之上。在追加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前,管理人只接受卖出证

券的投资建议。如果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资产管理

人在 T+1 日开盘进行强制平仓,对资管计划投资的股票专户进行变现。

    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计入资管计划财产,但进取级委托人追加的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不

改变资管计划权利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资管计划单位份数。受益人追加增强资管计

划资金前后,资管计划单位总份数不变。

    3.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提取

    (1)当进取级份额委托人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1.10 元时,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可以在所追加资金的额度内提出部分提取资金的

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3 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

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向进取级委托人支付提取资金。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存续期间可以申请

提取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增强信用资金额=min[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强信用资金

总金额,(申请提取前一日(T3-1 日)的计划资产净值-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计划资产净

值),100 万]
    (2)追加资金在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计入本计划项下
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五)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算

    1.   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算

    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划资产净值÷计划份额余额

    计划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划资产净值+累计追加增强信用资金)÷计划份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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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优先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优先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R NVT 
       NAVaT  MIN 1 (Ta  T 0)    ,  (第一次优先级份额折算之前适用)
                                365 Fa 

                          R NVT 
       NAVaT  MIN 1  Ta     ,  (第一次优先级份额折算之后适用)
                         365 Fa 

    上式中:

       NAV aT 为 T 日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含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如有);

       Fa
             为 T 日优先级的份额余额;

       R 为优先级预期收益率;

       T0
            为优先级资金划付至本计划资金账户之日(含到账当日)起至本计划成立日(不含

成立日当日)的天数;

       Ta
            为自本计划成立日或上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第一次份额折算前为本计划成立日,

含当日;第一次份额折算后为上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当日)至 T 日(含当日)的运

作天数。

    计算公式中,T 日优先级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3. 进取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进取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T  TNAVaT
       NAVbT 
                       Fb

    上式中:

       NAV bT 为 T 日进取级的单位份额参考净值;

       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含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如有);

       TNAVaT 为 T 日优先级的参考净值;

       Fb 为 T 日进取级的份额余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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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公式中,T 日份额参考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六)计划提前终止

       本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后,进取级委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向资产管理

人提出书面形式的“计划提前终止申请”。

       本计划触及止损线的应提前终止。

       (七)优先级的计划份额折算

       本计划在运作期内,优先级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计划份额折算。

       1. 折算基准日

       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本计划成立后每年的 12 月 20 日,当日非工作日的提前

至前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计划无法按时进行折算,折算基准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若折算基准日当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净

值低于 1.000,则当日不进行份额折算。

       2. 折算对象

       优先级计划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优先级份额。

       3.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优先级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

优先级计划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折算公式如下:

       优先级折算后份额数=优先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1.000×折算前优先级份额数

       优先级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计划资产。上式中“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位数全部保留。

       在实施优先级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折算后份额数的具体计

算由资产管理人出具书面材料,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后,提供给优先级委托人。

       (八)优先级折算份额强制退出

       优先级的计划份额折算日的下一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将为优先级委托人持有的增加份额

部分办理强制退出,并于折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该部分强制退出份额资金划付至优先级委

托人指定账户。

       折算后优先级增加份额=每次份额折算后优先级份额数-每次份额折算前优先级份额

数。

    (九)进取级份额折算

       本计划在运作期内,进取级份额将按以下规则进行计划份额折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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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临时折算基准日

    在本计划成立后当进取级份额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大于 1.200 且经进取级委托人出具书

面申请,资产管理人有权对进取级份额进行折算。临时折算基准日为自进取级委托人申请日

起第【三】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计划无法按时进行折算,折算基准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若临时折算基准日当日进取级份额的单位份额净值低于 1.200,则当日不进行份额折算。

    2.   折算对象

    进取级计划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进取级份额。

    3.   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按折算基准日当日进取级参考净值进行折算。

    折算后,进取级委托人持有的进取级计划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折算公式如下:

    进取级折算后份额数=进取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1.200×折算前进取级份额数

    进取级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计划资产。上式中“进取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位数全部保留。

    在实施进取级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进取级单位份额参考净值、折算后份额数的具

体计算由资产管理人出具书面材料,并经与资产托管人核对后,提供给进取级委托人。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及初始销售规模

    1.   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由

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2.   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

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   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4.   初始销售规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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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为不低于 3000 万人民币整(具体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不含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且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在初始销售规模上限范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进取级的实际初始销售金额,在不

超过优先级与进取级份额配比的情况下,确定优先级的销售规模上限。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配比近似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额配比或因委托人数量控制因素,资产管理人有权根

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或两类份额的发售。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

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

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对于认购申请,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在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

配比范围内进行确认。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和进取级的份额配比在约定范围之外时,

资产管理人有权对优先级或进取级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多余款项将返还给认购申请人,

但该认购申请受限于单一资产委托人最低资产要求。

    (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

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的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直销专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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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算账户

    账号:3602041729200312317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1000353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

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

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

产管理计划成立。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

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但是,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如果认购款项(不含该款项于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金

额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资产管理人将根据“先到先得”原则进行确认,资产管理人将于本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超额认购款项部分连同其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

息全部返还给资产委托人。返还的利息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如果认购款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但认购款项金额加上认

购款项于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资产管理人将认购款项于初

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金额,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以使本计划初始资产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规模。返还的利息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

                                                                               14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合同约定开放期除外)。资管计划

终止或提前终止后,由管理人为客户办理退出操作。

    1、定期开放日:第一个定期开放日为计划成立满两年的对应日,初始优先级委托人将

全部自动退出。

    (1)初始优先级委托人自动退出的,由各方积极寻找新的优先级委托人,若新的优先

级要求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不高于成立时其份额年化预期收益率的,经管理人同意后资管合同

自动展期 12 个月,若优先级要求的年化预期收益率高于成立时其份额年化预期收益率的,

需获得资金补偿方书面同意方可展期 12 个月(全体次级 B 类份额委托人一致同意授予资金

补偿方行使此权利)

    如无新的优先级委托人,可由资金补偿方受让退出的优先级份额,资金补偿方不受让的,

则计划提前终止。

    (2)初始优先级委托人申请延期退出的,应提前 1 个月书面向管理人提出申请,若优

先级要求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不高于成立时其份额年化预期收益率的,经管理人同意后资管合

同自动展期 12 个月,若优先级要求的年化预期收益率高于成立时其份额年化预期收益率的,

需获得资金补偿方书面同意方可展期 12 个月(全体次级 B 类份额委托人一致同意授予资金

补偿方行使此权利)。

    任一定期开放日次级 B 类委托人均无退出权利。

    若资管计划到期后展期的,则第一个定期开放日之后每年的成立对应日为当年的定期开

放日,定期开放规则按如上规则,直至计划结束。

    2、特别开放期退出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特别开放期,委托人可退出。这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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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管计划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合同的补充、修改

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资管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

的情况。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     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

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

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

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

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资产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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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等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因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   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2F

    法定代表人:肖坚
    联系人:蔡磊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2F

    联系电话:020-85102579

    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

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

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7)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

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有权采纳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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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 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沈晓东

    办公地址:广州市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 2102 室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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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020 )83786666-2100

    2.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托管人不提供管理人纸质回单。若管理人确需要可后补。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

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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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为保障本计划委托人利益,本计划设立资金补偿机制,对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进行

保障。资金补偿方与管理人签订《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以下

简称《资金补偿合同》)。委托人购买计划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资金补偿合同》的约定。

    1、资金补偿方基本情况

    资金补偿方: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望江东路 299 号冠盛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丁欣欣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09301

    注册资本:一亿元

    成立日期:2003 年 1 月 15 日

    2、资金补偿方资质及实力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创办于 1995 年,是一家跨行业、综合性的无区域大型企业集团,经

过十多年的艰苦创业,现已形成装饰、幕墻、房产等为主要产业的多元经营格局,实现了从

行业龙头到多元经营集团的战略转变。公司先后进入全国民营企业 500 强企业(2007 年第 158

位,2008 年第 199 位,2009 年第 188 位,2011 年第 280 位,2012 年第 288 位,2013 年第 214

位)、全国行业 100 家最大经营规模最高利税总额企业、全国第三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中国建筑 500 强、浙江省百强企业、浙江省百强民营企业等行列。

    下属成员企业主要有: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浙江亚厦

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共拥有各类控股子公司近 20 家。

    公司财务状况:截至 2013 年年末,亚厦控股总资产 154.17 亿元,营业收入 137.39 亿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10.03 亿元。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

    3、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为: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之和与本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委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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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

分。

        4、到期偿付安排

    在计划终止清算时,如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资金补偿合同》,资金补偿方需承担补偿

责任的,偿付安排如下:

       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项划入本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管理

人支付给委托人。

       5、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本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方违约,委

托人可就应补偿而为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委托人的补偿承诺及责任,并不是管理人保证委托人资产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若资金补偿方违约,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为

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但管理人不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

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如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人时,资产管理人还必须履行如下职责,如注册登记

机构为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资产管理人在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在委托

代理协议中约定登记机构履行,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

业务。

    4.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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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   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   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

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

务。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资管计划通过主动管理,投资“员工持股计划”约定

的股票“亚厦股份”。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   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包括亚厦股份(股票代码:002375)共 1 支流通股票,规模

占资产净值的 0-100%。

    2)   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在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型基金等,规模占

资产净值的 0-100%。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委托人认可管理人按照指定投资事项进行投资,由此带来

的任何投资风险或因投资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委托人承诺不向

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指定投资事项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需变更委托人指定投

资对象,须经委托人一致同意。

    (三)投资策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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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公司经营情况、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

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实现委托财产

的稳健增值。

    (四)预警与止损策略

    具体参见本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的相关约定。

    (五)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   本计划不得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3.   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不得投资于限售股票。

    4.   不得投资于 ST、*ST、创业板股票。

    5.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优先级资金份额对应的股票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流通总股本的 5%。

    6.   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 10%。

    7.   本计划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需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卖出。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

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对倒、串通操作、老鼠仓等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5.   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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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募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相冲突的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任何投资操作;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 7.5%(一年为 365 天,按单利计算)。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其中,优先级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稳定特征,进取级表现出

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

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   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   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李遵庆先生,投资经理简历:浙江大学工学硕士,浙江大学

经济学、工学双学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交运行业研究

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建筑工程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房

地产建材装饰行业研究员。现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李遵庆先生无兼任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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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

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     除本款第 3 项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

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

业存款利率。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受益权)的转让

    本计划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形下,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

易平台/系统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份额或受益权,并在资产管理人

处登记,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转让相关合同及凭证。

    本计划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形下,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后,进取级份额委

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系统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份额或受

益权,并在资产管理人处登记,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转让相关合同及凭证。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持有份额数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本计划投资期限届满,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录及持有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记

录为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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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转让计划份额或受益权所得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履

行缴纳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权利(或受益权)的质押

    本计划存续期间,未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其持有的份额权利或受益权质押。



                         十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

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

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

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

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

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

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

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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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至少预留 2 个工作小时。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

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

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应立即与资产

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

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

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

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

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

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

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

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

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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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

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

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

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

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

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

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

券交易服务协议。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等应就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

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选择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

卖,证券交易单元号为【上海:61187 深圳:000100】。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证券经纪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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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券商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证券经纪服务券商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服务券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对于场外证券交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资产管理人应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最终交收时间前补足款项。如由于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给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

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资

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   T 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

单位份额净值。

    2.   T+1 日下午 14: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计算参

与份额或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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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送,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

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算的“清算

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

       4.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 16:00 前在资产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交收。

       5.   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

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

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6.   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

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

项。



                                      十七、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

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

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30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

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有权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对本合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第 1-3 条进行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      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包括亚厦股份(股票代码:002375)共 1 支流通股票,规模

占资产净值的 0-100%。

    2)      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在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型基金等,规模占

资产净值的 0-100%。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31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对本合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五)投资限制”中第 1-7 条进行监督:

    1)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2)     本计划不得参与证券正回购业务。

    3)     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不得投资于限售股票。

    4)     不得投资于 ST、*ST、创业板股票。

    5)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优先级资金份额对应的股票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流通总股本的 5%。

    6)     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 10%。

    7)   本计划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需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卖出。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

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对本合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六)投资禁止行为”中第 1-3 条、第 5 条进

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     资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之约定在其可观测范围内对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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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

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 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 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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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

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7)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对前一交易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

进行核对。

    7. 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

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

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

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34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

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

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

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35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费。

       2.   资产托管费。

       3.   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4.   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验资费或其他费

用。

    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资产管理费

   本资管计划管理费按委托本金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 年管理费率 × 3

   G 为资管计划三年存续期的管理费

   E 为计划委托本金

   管理费按三年存续期计算于本计划投资起始日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由资产管理人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收到指令后的1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如本计划提前终止,已支付的管理费不予退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管理费、托管费的支付日期顺延。

   如计划财产存款不足支付,则顺延至存款充足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

   管理费收款账户:

    账名: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60204170920026825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支行

       系统支付号:102581000353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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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D÷365

    H 为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计划委托本金,D 为本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费在本计划起始日起每年及计划终止日支付收取。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特定客户资产托管收入

    账号:360200811150088602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支行

    3.    认购费用

    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无需缴纳认购费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4.    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

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资产管理人可根据情况下调本计划资产管理费率,并通知资产

委托人、资产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通过公司网站公告的,视为已履行向

资产委托人通知义务。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

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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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二)存续期收益分配

    1.   本计划存续期不对进取级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计划终止时的财产分配

    1.   分配顺序

    (1)未支付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

    (2)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扣减已进行强制退出部分);

    (3)未提取的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4)进取级本金;

    (5)进取级剩余收益。

    2.   优先级预期收益

    应付优先级预期收益以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优先级预期收益=优先级持有计划份额×初始份额面值×预期收益率×优先级计划份额持

有天数/365

    扣减已进行强制退出部分后的预期收益=优先级预期收益-∑(每次份额折算后优先级

份额数-每次份额折算前优先级份额数)

    (四)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支付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进取级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计划财产分配方案应载明优先级本金

及预期收益、进取级本金及收益的分配方案。

    计划存续期收益分配和终止时的财产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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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后告知资产委托人。在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向资产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的划付。计划终止时财产分

配原则上应于本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十一、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运作期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

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年,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资产

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四季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合并提供。

    (3)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值以各方认

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4)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39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

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二)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

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1.   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

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http:// www.efamc.com.cn

    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

息。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

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   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

务。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资管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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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

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资管计划资产管理业

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资管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资管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或债券回购交

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

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信用风险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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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风险是指资管计划所投资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

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资管计划所投资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如出现债券发行人违约、

倒闭、无法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从而

存在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将造成资管计划资产损失。

    资管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情况,从而存在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将导致资管计

划财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资管计划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因证券市场或资管计划所投资股票的流动性不足,或

所投资股票被停牌、除牌等情况,从而导致股票不能及时减持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

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资管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资管计划投资违反资

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资管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

险。

    (八)份额无法退出的风险

    1、本资管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设立开放期,故委托人存在无法退出的风险。

    2、本资管计划可以展期,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的份额办

理退出。但如果遇股票停牌或流动性补足的情况,则委托人可能仍然无法退出,此时亦存在

无法退出的风险。

    (九)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本资管计划存在参与人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若本资管计划参与规模已达规模上限,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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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推广期内,委托人达 200 人或不属于管理人确认的参与名单,后续委托人的参与

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

    (3)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但

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时存在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十)资管计划设立失败风险

    本资管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委托人少于 2 人,或者本资管计划的参与金额小于 3000

万元,导致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十一)电子签名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委托人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进行本资管计划电

子合同签约及后续业务办理时具有诸多风险,包括网上业务办理时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

延迟、数据错误、传输不及时、黑客攻击等情况,另外,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由于密码丢失或

盗用所带来的操作及交易风险。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变更风险

    在合同变更安排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若未在约定或指定时间内以约定方式表示意见,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

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

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资管计划,

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十三)本资管计划特有风险

    1、收益分级的风险

    (1)杠杆风险。本资管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 A 类份额、次级 B 类份额,面临因特定的

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资管计划的次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优先份额的

净值变动幅度。其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倍数有关。

    (2)份额配比风险。本资管计划优先级和次级的份额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之间,按照

本资管计划的认购程序,两类份额存在认购失败、募集失败的风险。

    (3)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优先级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

资管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置的预期收益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资管计划在短期

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资金补偿方未履行补仓及担保责任,同时因股票流动性原因管理

人无法将股票资产及时变现的情况下,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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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受损的风险。

    2、存续期限不确定的风险

    (1)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则管理人有权终止本资管计划;

    (2)本资管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资管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终止本资管计划;

    (3)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或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资管计划的情况。

    (4)当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到期,投资对象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时,本资管计划资产无

法变现,管理期限可能进一步顺延。

    即资管计划终止时,资管计划的实际存续期限可能小于或长于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委

托人面临存续期限不定的风险。

    3、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员工持股计划”如果未能通过次级委托人所在公司的相应的股东大会的审议,会导致

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

    4、委托人的特有风险

    (1)A 类份额委托人的风险

    本资管计划 A 类份额享有年化预期收益率(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后)。但 A 类份额年

化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

承诺,A 类份额委托人仍然存在收益无法保障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资产单位净值跌破本合同中设定的追加线时,资金补偿方可能不按约定履行补仓承

诺,则 A 类份额将失去追加资金对其本金和预期收益的保护,在股票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

将面临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

    A 类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受到损失时,有权向资金补偿方追偿,但存在追偿失败的风险。

    (2)资金补偿方的风险

    资金补偿方对 A 类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以及连带担保责任,所以

可能面临股票价格下跌幅度较大,存在补足资金损失的风险。

    资金补偿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履行补仓承诺,追加资金。追加资金后,如无法达

到本合同约定的追加资金返还条件,则资金补偿方面临所追加资金无法返还的风险,且在本

资管计划终止清算时,已追加但未返还资金将按照合同约定首先补偿资管计划各项费用、A

类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后才能返还给各资金补偿方。

    (3)B 类份额委托人的风险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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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类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对 A 类份额的本金承担偿付责任,在计划重大亏损时,还

可能在资金补偿方之后对 A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偿付责任。所以可能面临股票价格下跌

幅度较大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十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资管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

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

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

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7)资管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

资管计划终止的风险;

    (8)资管计划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资管

计划终止的风险;

    (9)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0)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11)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资管计划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管计划或者资管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2)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资管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

    1) 资管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资管计划运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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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资管计划运行;

    4)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1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   投资经理的变更。

    2.   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其他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

同,并由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 50%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

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

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三)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

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   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少于 2 人的。

    3.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计划成立并成功建仓满 12 个月,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

致决定终止的。

    7.   资金补偿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造成违约的,并且造成本资管计划的单位资产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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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触及止损线,管理人将不可逆的抛售股票,资产全部变现后,本合同将提前终止。

    8.   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9.   本资管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出清,即现金类资产占资管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

    10.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组织成立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也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双方具体职责如下:

    1.   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向资产委托人发布清算通知、清算报告;

    (8)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履行与资产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   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计划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计划财产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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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履行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资产核对与变现

    1.   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计划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2.   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计划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计划存续期的利润表,资产托管人自收到后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确认;

    3.   合同终止日后,计划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计划财产

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

理;计划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或休市、停牌、暂停交易的

证券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三)清理计划财产债权、债务

    1.   计划财产债权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交易保证金、

备付金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

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   计划财产债务主要包括计划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未提取的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计划财产债务清

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计划财产中预提。

    (四)清算报告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财产的清理、确

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如遇上述特殊情况,则应

在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资产管理人编制清算报告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由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告知资产委托人。

    (五)支付清算财产

    自计划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清算完

成后计划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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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清算财产,具体安排如下:

    1.   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日的下月及下季度需调整的支付的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金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按照资产托管人和中登公司规定

的利率计息,并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复核;

    2.   资产管理人将按复核的结果,对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

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按照资产托管人和中登公司相关政策完成清理后进行分配;

    3.   资产托管人依据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清算款、最终

支付给资产委托人。

    (六)账户销户

    1.   计划财产账户销户

    计划财产的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按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   剩余财产清理

    资产托管人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资产计划所有资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息结清

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资产托管人资金账

户利息划付到资产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资产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对资金划付过程中

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支付款项中扣除。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   资产管理人及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资产委托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属于违约退出。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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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违约退出的认定。

    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违约退

出。

    2.     违约退出的处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

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

委托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50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 36 个月,依据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终止,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合同约

定展期。



                                  二十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五份,资产管理人执贰份,资产委托人执壹份,资产托管人执壹份,资金补

偿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1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                           元整(¥                    )

    本次认购份额:A 类( )     或者 B 类(     )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
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大额支付号:


                                                                              52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53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资金补偿合同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办公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2F
    法定代表人:肖坚
    联系人:蔡磊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2F
    联系电话:020-85102579




    资金补偿方: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金补偿方”)
    住所地:杭州市望江东路 299 号冠盛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丁欣欣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00000009301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了资金补偿方——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对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本计划”或“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偿,并承担《资
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补仓义务(见《资产管理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四)预
警与止损策略)。为落实资金补偿机制,维护资管计划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人和资金补偿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资管计划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资金补偿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金补偿合同》)。
资金补偿方就本资管计划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额补足。资金补偿方的
资金补偿责任的承担以本《资金补偿合同》为准。
    《资金补偿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和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资管计划
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资管计划份额,即成为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金补偿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资管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金补偿合同》的承认、接
受和同意。


                                                                                  54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除非本资金补偿合同另有约定,本《资金补偿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资产
管理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资金补偿的金额
    1、资金补偿方为优先级委托人提供的补偿金额为: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
益之和与本资管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
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补偿方为优先级委托人提供的补偿金额=优先级委托人本金*R*T/365 - 优先级委
托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
    其中:R 为《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7.5%/年(365
天,单利)。
    T 为资管计划优先级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付至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账户之日(含到账当
日))起至资管计划终止日(若优先级委托人在终止日前全部退出的,则为其份额全部退出
当日)的自然日天数;
    优先级委托人本金以资管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的优先级委托金额为准。
    二、资金补偿期间
    资金补偿期间为本资管计划存续期及完成终止清算的期间。
    三、资金补偿的方式
    在资金补偿期间,本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资金补偿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本资管计划终止清算时优先级委托人实际收到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
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之和。
    2、本资管计划设立失败。
    五、资金补偿程序
    1、触发资金补偿方补偿义务的,管理人应在资管计划终止日(不含)后 2 个工作日内,
向资金补偿方发出书面《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
需资金补偿方补偿的金额以及本资管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
    2、资金补偿方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资金补偿责任通知书》载明的补偿款项划入本资管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
中,由管理人支付给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
    3、管理人最迟应在补偿资金全额划入本资管计划在托管人处所开立的托管账户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含),将资金补偿差额支付给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
    六、资金补偿方承担本资管计划的补仓义务
    (一)资管计划的预警、追加、止损安排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承诺


                                                                               55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预警线为 0.87 元。当 T1 日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0.87 元时,则本资产管

理计划的追加资金义务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于 T1+1 日追加增强信用资金。

    2、本资管计划的追加线、止损线为资管计划单位净值或资管计划单位参考净值的 0.85

元、0.78 元。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追加线,管理人应在 T 日收盘后以

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在 T+1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

线之上。在追加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前,管理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

资建议。如果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则资产管理人自

T+2 日开盘起指令本资管计划计划投资的股票专户将仓位调降至 50%。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资管计划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止损线,则管理人应在 T 日收

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追加资金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

强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应在 T 日 17:00 前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

在预警线之上。在追加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前,管理人只接受卖出证

券的投资建议。如果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资产管理

人在 T+1 日开盘进行强制平仓,对资管计划投资的股票专户进行变现。

    追加增强资管计划资金计入资管计划财产,但进取级委托人追加的增强资管计划资金不

改变资管计划权利的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资管计划单位份数。受益人追加增强资管计

划资金前后,资管计划单位总份数不变。

    3、追加增强信用资金的提取

    (1)当进取级份额委托人追加增强信用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参考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1.10 元时,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可以在所追加资金的额度内提出部分提取资金的

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3 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划款

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向进取级委托人支付提取资金。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存续期间可以申请

提取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增强信用资金额=min[进取级份额委托人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增强信用资金

总金额,(申请提取前一日(T3-1 日)的计划资产净值-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计划资产净

值),100 万]
    (2)追加资金在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计入本计划项下
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56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资金补偿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并按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管理人应向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披露本《资金补偿合同》。
    2、本《资金补偿合同》自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管理人、资金补
偿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
本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3、本资管计划终止并完成所有清算工作后,管理人、资金补偿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且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本资管计划委托人执壹份,其余报送相
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7
                   易方达资产亚厦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15 年 2 月 13 日




资金补偿方: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2015 年 2 月 13 日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