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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5年2月)2015-02-1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的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员工自愿参加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
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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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8、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名单。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任职一年以上的核心骨干员工。
     3、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
     (三)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合计不超过 110 人。
     (四)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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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且起始认购份数为 10 万份(即
认购金额为 10 万元),超过 10 万份的,以 1 万份的整数倍累积计算,不设最高
认购份数。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
额转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未按时缴款的,该持有人则丧失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易方
达资产设立的易方达资产亚厦股份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亚厦股份 1
号”)的进取级 B 类份额。易方达资产亚厦股份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
范围包括购买和持有亚厦股份股票、投资固定收益及现金类产品等。
    亚厦股份 1 号按照不超过 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 A 类份额和进取级 B 类份额。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对优先级 A 类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承诺差额补足,并
提供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三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
规许可的方式获得公司股票并持有。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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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
     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亚厦股份 1 号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公司董事会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同意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亚厦股份 1 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
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过户
至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
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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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总裁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
集。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总裁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
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
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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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
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
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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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
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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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自行承担与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规定
外,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4)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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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全额认购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设立的亚厦股份 1 号的进取级 B 类份额而享有亚厦股份 1 号持有公司股
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产管理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
他类似处置。
     2、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一般情形下,锁定期届满后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在届满之日起
【500】个交易日内完成平仓,如因重大事项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而无法平仓,
则平仓时间顺延。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平仓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提前
终止并进行权益分配。
     4、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
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5、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对象岗位考核指标的完成
情况,由亚厦控股有限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计划收益保底承诺,具体
将在《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中约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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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持有人确定依据、【亚厦股份 1 号】购股价格上限调整等事项,员工持股计
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亚厦股份 1 号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
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
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
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果出现管
理委员会无法指定受让人的情形,可由持有份额排名前十的持有人(含并列)按
持有份额比例受让(受让时,持有人的持有份额不能超过单个持有人持有对应标
的股票超过公司股本 1%的限制):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级,导致
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上述份额转让时累计净值的计算时点分别为:
     (1)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或
解除之日起算的第【2】个自然日(如果为非交易日则顺延,下同)作为计算时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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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持有人辞职的,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持有人离职申请的确认日期
起算的第【2】个自然日作为计算时点;
     (3)对于其他情形,以管理委员会向持有人确认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之日起算的第【2】个自然日作为计算时点。
     如出现净值的计算时点超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情形,则不适用本
条款的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上
述持有人进行权益分配。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
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
解决。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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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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