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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2-14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亚
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拟实施的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杏娟、丁欣欣租赁房屋用于办公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正常办公使用。
同时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
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
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张杏娟、丁欣欣、王文广、丁泽成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
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及相关子公司向公司股东张杏娟、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
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9,11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价
格2.8元/平方米/日,租期为二十四个月,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7
年2月11日止(共计1,863.89万元)。




                                  独立董事:李秉仁 顾云昌 汪祥耀 王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